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 | (2009)鄂民三终字第30号
民事/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手段获取/非法使用/跳槽/高额赔偿
1.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了技术图纸、企业标准等技术秘密且已实际生产出相同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使用了全部技术秘密,但被诉侵权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被诉侵权人明知或应知员工掌握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仍以高额报酬、解决户籍住房等优厚条件利诱其跳槽并获取、使用商业秘密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诉侵权人与权利人就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后又拒不履行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侵权事实并判令赔偿。
江某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某钻头公司)系国内主要的三牙轮钻头制造商。上世纪九十年代,江某钻头公司以有偿转让方式从美国休某工具公司引进牙轮钻头制造技术,并签订保密协议,不得向第三者泄露保密技术资料。江某钻头公司将三牙轮钻头设计制造技术纳入商业保密范围,先后制发多项保密管理规定,对公司文件和资料等十二个保密类别均作了详细规定,员工手册亦明文规定员工应严格保守公司机密。
幸某芬于1983年到江某钻头公司工作,长期从事牙轮钻头新产品研制设计、小零件国产化等工作,曾两次被委派到美国考察学习休某工具公司先进的牙轮钻头设计制造技术,是江某钻头公司消化、吸收相关技术的主要技术人员之一。
天某立林钻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钻头公司)成立于2000年,此前从未涉足钻头行业,也无牙轮钻头专业技术人员。2000年,退休技术人员孙某林向天某钻头公司提供部分专利产品钻头图纸及工艺资料,但2003年初孙某林离开时,天某钻头公司产品尚处于试制阶段,配套工艺、标准尚未完成。
2001年,幸某芬和丈夫自荐到天某钻头公司工作,天某钻头公司以高额报酬、解决户籍住房等优厚条件利诱其跳槽。幸某芬随即从江某钻头公司辞职,担任天某钻头公司技术部部长,主持产品设计并负责制订企业技术标准和检验规程。
幸某芬在天某钻头公司工作期间,违反江某钻头公司保密规定,将江某钻头公司的三牙轮钻头轴承图纸存放在移动硬盘中进行比对分析,相继设计和指导其他技术人员设计了多份牙轮、牙掌轴承图纸。上述图纸被天某钻头公司用于生产多种型号牙轮钻头。经鉴定,天某钻头公司相关图纸中记载的技术信息与江某钻头公司图纸记载的技术信息相似。幸某芬还非法使用江某钻头公司的技术秘密,为天某钻头公司编制了多项企业技术标准,上述文件被运用于生产所有三牙轮钻头产品。经鉴定,上述文件中对轴承O形供能圈、密封圈的质量要求、性能要求、技术指标与江某钻头公司相关标准基本相同,技术指标相似。
2003年至2004年期间,天某钻头公司相继设计、生产出多种规格型号的三牙轮钻头并投放市场。江某钻头公司发现后于2005年报案。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幸某芬违反江某钻头公司保密要求,非法使用其技术秘密用于天某钻头公司研制、生产三牙轮钻头,至2006年6月30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692282.61元,判处幸某芬有期徒刑六年。
刑事案发后,双方于2006年8月签署《备忘录》,天某钻头公司就侵权行为道歉,承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天某钻头公司并未履行。
2008年,江某钻头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幸某芬、天某钻头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载体、赔偿经济损失10692282.61元。幸某芬辩称其未窃取图纸,天某钻头公司标准与江某钻头公司不具可比性,且《备忘录》存在重大瑕疵无约束力。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三牙轮钻头技术信息属于江某钻头公司商业秘密。幸某芬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图纸,非法使用其掌握的技术秘密为天某钻头公司制定技术标准并用于生产销售,侵犯了江某钻头公司商业秘密。天某钻头公司明知幸某芬系江某钻头公司高级技术人员,仍以优厚条件利诱其跳槽并非法使用商业秘密,构成共同侵权。判决:幸某芬、天某钻头公司停止侵权、销毁载体,天某钻头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692282.61元。
天某钻头公司和幸某芬上诉。二审经调解,天某钻头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双金属密封钻头,已生产成品半年内销售,半成品销毁,支付江某钻头公司1700万元,纠纷一揽子解决。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江某钻头公司涉案技术信息依法构成商业秘密。江某钻头公司引进技术时签订保密协议,长期将三牙轮钻头设计制造技术纳入保密范围,先后制发多项保密管理规定,对员工手册亦作保密要求,上述保密措施具有合理性,涉案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具有商业价值,依法构成商业秘密。
幸某芬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披露、使用了江某钻头公司的商业秘密。幸某芬在江某钻头公司工作多年,全面接触并掌握涉案技术,系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的主要技术人员。天某钻头公司以高额报酬、解决户籍住房等优厚条件利诱其跳槽,具有获取商业秘密的主观意图。幸某芬入职后将江某钻头公司图纸存放于移动硬盘中比对分析,相继设计多份轴承图纸并编制多项企业技术标准,上述文件被天某钻头公司用于全部三牙轮钻头生产。经鉴定,相关图纸技术信息相似,技术标准中的质量要求、性能要求基本相同,技术指标相似。幸某芬的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披露、使用商业秘密。
天某钻头公司与幸某芬构成共同侵权。天某钻头公司明知江某钻头公司拥有国内领先的三牙轮钻头设计制造技术,且知晓幸某芬在涉密岗位工作多年、掌握相关技术秘密,仍为谋求不正当经济利益,以优厚条件聘用幸某芬并非法使用其商业秘密制造销售产品,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天某钻头公司辩称其图纸来源于孙某林,但孙某林仅提供部分图纸且离开时产品尚处试制阶段;其辩称标准来源于供货商及公开技术,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而天某钻头公司在幸某芬入职后短时间内即完成多型号钻头设计生产并投放市场,相关图纸、标准与江某钻头公司商业秘密相似或基本相同,且未提交自主研发或正当途径获得的有效证据,其抗辩不能成立。
关于《备忘录》效力及赔偿数额。刑事案发后双方签署的《备忘录》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但天某钻头公司并未履行,江某钻头公司有权就未涵盖的侵权行为和损失继续主张权利。一审法院根据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判赔,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天某钻头公司关于《备忘录》存在重大瑕疵、对其无约束力的抗辩不能成立。
二审调解中,天某钻头公司同意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支付1700万元一揽子解决纠纷,该协议系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本案调解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