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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学法 | 开票员跳槽违反竞业限制 五倍赔偿

  • 2026-10-14 21:34:16
以案学法 | 开票员跳槽违反竞业限制 五倍赔偿

【案 号】(2021)黔01民终11905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祁*入职贵州**医药有限公司任职开票员时,双方于2020年1月20日签订《员工保密协议书》,约定:祁*自离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相同岗位或同业务职责的工作,贵州**医药有限公司按照1800元每月的标准对祁*进行补偿,补偿金随贵州**医药有限公司工资发放制度按月支付给祁*,但如祁*违反协议约定的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祁*按照所领取的所有经济补偿金的5倍的标准赔偿贵州**医药有限公司。虽然祁*称其只是开票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竞业限制人员,但祁*二审中认可其在贵州**医药有限公司任职开票员期间,因为需要打客户电话,会接触到客户信息,而祁*与贵州**医药有限公司在签订的《员工保密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保密内容包括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以及业务往来客户名单等信息,该约定并未明显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祁*于2020年11月18日从贵州**医药有限公司离职,贵州**医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祁*发送《通知》,该《通知》第四条明示祁*应当遵守其已经签字的《员工保密协议书》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但祁*仍在离职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即又入职贵州康华医药有限公司,并任职贵州康华医药有限公司的开票员,而贵州**医药有限公司按照每月1800元的标准先后三次向祁*转款,转款备注有“竞业补偿金”、“2021年1月竞业限制补偿金”,故综合上述情况,祁*违反了其签字确认的《员工保密协议书》约定,祁*本应按照贵州**医药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的补偿款5400元的5倍赔偿贵州**医药有限公司的损失,但鉴于仲裁裁决祁*按照3倍标准赔付后,贵州**医药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请撤销白劳人仲裁字[2021]第293-1号裁决,视为其认同该仲裁裁决,原判据此认定祁*应向贵州**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5400元×3=16200元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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