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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钱主播跳槽,判赔260万违约金?

  • 2026-10-14 18:45:49
不给钱主播跳槽,判赔260万违约金?

不给钱主播跳槽,

判赔260万违约金?

实践中,主播常因畏惧违约金陷阱而不敢签约。事实上,签约固然需要谨慎,但合同约定的“天价”也未必都能得到法院全额支持。本期将以主播违约性质为分类,为各方提供实务法律指引。

PART 1

“天价”违约金的常见情形:根本违约

l 指导案例189号:违反独家合作条款,判赔260万

(一) 案情简介

1.2018年2月28日:原告熊猫公司(平台)与被告播爱游公司(经纪公司)、李某(主播)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合同约定,若李某擅自去竞品平台直播即构成根本违约,播爱游公司需退还已付费用并支付5000万元高额违约金及推广费,李某须承担连带责任。

2.2018年6月1日:因熊猫公司欠付合作费,播爱游公司向其发函催讨欠款。

3.2018年6月下旬:李某单方宣布跳槽,并前往竞品平台进行首播,播爱游公司官方账号也配合进行了宣传。

4. 2018年8月:熊猫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违约金300万元。播爱游公司不同意并提出反诉:1.判令确认《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于2018年6月28日解除;2.判令熊猫公司向播爱游公司支付合作费用224923.32元;3.判令熊猫公司向播爱游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5.一审法院判决播爱游公司支付违约金260万元,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 裁判分析

1. 区分“履行瑕疵”与“根本违约”,单方解约需严守法定程序

在合同履行中,并非对方一犯错就能直接解约。本案中,平台拖欠部分费用的行为属于一般违约,尚未导致合同目的彻底落空,主播方不能以此为由直接主张合同已解除。此外,解除合同必须向相对方发出明确无误的法定通知,主播在微博官宣动向或直接去竞品平台开播,在法律上均不能视为有效的解约意思表示。但主播未经有效解约便跳槽,反而构成了根本违约。

2. 违约金不唯合同约定,需结合行业特性动态调整

面对约定好的违约金,法院裁判不会绝对全额支持,而是遵循“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公平与过错”的原则进行衡量。在直播这一新兴行业,平台的投入、流量损失极难精确量化,法院不会对平台苛求极致的举证责任。但在具体金额上,法院一般会综合考量主播的头部效应与实际收益、合同剩余期限、双方的过错程度(如平台欠薪在先)等现实因素,将违约金回调,以此实现平台商业利益与主播个人发展之间的平衡。

PART 2

违约金酌减高的常见情形:一般违约

l (2026)吉24民终553号:违约金约定100万,判赔仅1万2

(一) 案情简介

某公司与主播齐某签约,约定违约金100万元。履约期间,齐某以“想上班”为由擅自停播,公司起诉索赔。

(二) 裁判分析

法院认定调整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针对直播行业,需重点考量公司前期投入及主播知名度。

1.损失与收益无法证明:公司未举证证明对主播投入的可量化成本,也无法证明分成比例。法院仅能以齐某履约期的实际收入(约13万元)作为公司预期利益的考量基础。

2.主播商业价值有限:齐某在协议期间的收益和粉丝数量都显示知名度较低且无持续走红趋势,公司主张的未来高额预期收益缺乏事实依据。

3.判决结果:法院依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酌定齐某支付违约金1.2万元。

彭傲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擅长争议解决、公司股权架构、商业谈判及政企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并且,持续深耕文娱传媒与数字经济前沿领域,对网络主播与MCN机构合规治理、网络账号及虚拟财产确权、AI与数据合规等具有深入研究。

联系电话:18875127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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