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跳槽时带走“直播间ID”和“粉丝群”,这些虚拟资产是否属于原平台的商业秘密?
“主播带着我平台辛苦孵化的账号和核心粉丝跳槽到竞品了,直播间的老粉全跟着跑了!”这不是段子,而是每天都在直播行业上演的真实困境。随着直播和短视频行业的爆发式增长,网络主播与MCN机构、直播平台之间的账号归属纠纷呈高发态势。直播间ID、粉丝群等高黏性虚拟资产,在主播跳槽时频频被“一键带走”。这些虚拟资产是主播的“个人资产”,还是受法律保护的平台商业秘密?法院给出了多维度的判断标准。
直播间ID本质上是用户在网络平台注册的网络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民法典》第127条保护。但账号究竟归谁,核心判断标准在于账号注册方式和平台用户协议。
在宿迁中院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一起典型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虚拟财产权属应“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而平台用户协议是界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实践中,各大直播平台的《用户服务协议》几乎无一例外地规定,账号所有权归平台所有,用户仅享有使用权,且未经平台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这意味着,主播在职期间使用的直播间ID,其所有权往往归属于平台。
但这并不意味着平台一定能拿回账号。法院在审理账号归属纠纷时,会综合考虑多重因素:账号注册人是谁?谁对账号进行了持续投入和运营?谁通过账号产生了实际收益?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账号权益的最终归属。
在“网红账号之争”案中,闽侯县法院对此作出了精辟阐述:账号经过长期运营,不仅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也被添附了相应的经济价值。将相关财产权益分配给创造者,更符合“劳有所得”的价值导向。该案中,实际运营账号、发布作品、积累粉丝的小雅最终被认定对账号享有使用权,而仅提供身份证进行实名认证的小伟则需配合变更认证信息——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谁创造、谁受益”的公平原则。
粉丝群的定性则更为复杂。2025年初,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极具参考价值的侵犯商业秘密案。被告刘某离职后,拒绝将其管理的15个商业客户微信群(共计1317名粉丝)转回公司,还移除了公司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
法院审理后认定,这些微信群属于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信息群,粉丝是公司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吸引到的,其中包含了客户的特殊信息,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具有秘密性;该群能节约交易成本,增加交易机会,为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应当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最终,法院判决刘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这一案例的关键在于:公司对群内粉丝的获取投入了实质性的资源和成本(如购买粉丝、投流推广),且通过《保密协议》等形式采取了保密措施。这正是商业秘密“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要件的典型体现。
商业秘密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三个法定要件。
如果粉丝是通过主播个人魅力、独特内容或长期个人努力积累的,且粉丝信息本身公开可得(如直播间公开显示的粉丝列表),则很难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要求。反之,若平台对粉丝数据采取访问权限限制、技术隔离等措施,且该数据并非公开渠道可直接获取,则具有秘密性。正如直播话术案所揭示的,“通用直播话术已被大多数同行从业者甚至社会公众所知悉”,因此不构成商业秘密。
苏仙区案中,法院明确指出案涉微信群“能节约交易成本,增加交易机会,为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直播间ID积累的粉丝流量、粉丝群所承载的用户画像和消费习惯信息,可直接转化为商业收入和竞争优势,满足“具有商业价值”的要件。
这是平台维权的“命门”所在。若平台未与主播签订保密协议、未通过制度或技术手段限制粉丝数据的访问和导出,则会被认为“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从而丧失商业秘密保护的基础。
在苏仙区案中,原告公司在刘某入职时便与其签订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保密义务,这成为法院认定商业秘密的关键前提。相应地,在直播话术被驳回索赔的案例中,法院认为相关话术“并未被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因此不属于商业秘密。这恰恰印证了保密性要件的核心价值。
三、平台维权的关键证据:如何防止主播“带走”核心资产?
综合上述裁判规则,平台若想将直播间ID和粉丝群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必须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第一,守住账号协议这道“护城河”。 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约定账号所有权归属平台,并规定主播离职后不得带号跳槽。同时,在主播入职初期即明确账号的注册人和运营主体归属。一旦主播跳槽,平台可依据用户协议主张账号使用权不得擅自转移。
第二,签署保密协议并明确保密信息范围。 与主播签订保密协议,将直播间核心粉丝数据、运营策略、用户画像等信息列为保密内容。苏仙区案中,原告公司与刘某签订了《保密协议》和《保密协议书》,为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三,保留“投入证据”和“接触记录”。 保存平台为粉丝积累投入资金、人力、技术的证据,如购买粉丝、投流推广的合同和付款凭证。同时,保留主播接触核心粉丝数据的后台记录和权限审计日志,用以证明主播“明知或应知其负有保密义务”。
当保密协议缺失、未采取有效保密措施时,粉丝群可能被认定为不属于商业秘密。当平台用户协议不完善、账号注册人与实际运营人不一致且未作明确约定时,账号归属也将陷入法律争议。
从司法实践来看,赛道的竞争从主播大跳槽延伸到虚拟资产的争夺,本质是行业从野蛮生长期向存量合规期过渡的必然过程。直播平台和MCN机构需要在孵化主播的同时,做好虚拟资产的合规布局——用明确的合同条款和充分的保密措施,锁定核心粉丝数据的法律归属。唯有在法律层面建立清晰的权利边界,虚拟资产才能真正成为平台的核心竞争力,而非主播跳槽时一并带走的“嫁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