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某传媒公司与主播杨某签订为期三年的《艺人经纪合同》,约定传媒公司为杨某提供直播运营、宣传推广、活动接洽等独家演艺经纪服务,杨某在合作期内未经允许不得与第三方开展同类直播业务,并约定若杨某在合同履行第三年开始至合同期限届满之前提出解约,应向传媒公司赔偿前期投入、预期收益等全部损失,并支付违约金300万元。
合同履行期间,传媒公司依约为杨某提供直播指导、账号运营、宣传推广等配套服务,杨某也按月领取保底收益。但自2023年7月起,杨某以心理内耗、收益未达预期为由,擅自注销在传媒公司公会的直播账号,随后又注册多个账号,私自加入第三方公会开展直播业务。传媒公司发现后向平台举报,将杨某新注册的账号转回传媒公司公会,但杨某拒绝再用该账号直播,并向传媒公司提出退会申请。在未获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杨某仍持续以新注册账号在其他公会直播。
近期,传媒公司以杨某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诉至台江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经纪合同,要求杨某支付违约金300万元。在案件庭审过程中,杨某辩称传媒公司存在诱导签约行为,且是传媒公司未兑现优质主播扶持承诺,存在先行违约,其才停止在传媒公司的直播,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即便构成违约,300万元违约金也明显过高,依法应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