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同关系的成立:集团企业内部人员的职务代理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的首要争议在于,招聘对接人刘某的行为能否约束A集团。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虽在签约时劳动关系隶属于武汉D公司(A集团另一关联公司),但其最初于2017年入职A集团,后续调动均由集团安排,且持续从事集团范围内的人事招聘工作。在合同磋商过程中,刘某明确以A集团对接人身份行事,就合同条款进行确认,并指示B公司向A集团寄送合同。
法院裁判要旨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关于职务代理的规定,执行法人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发生效力。刘某长期负责A集团的招聘事务,其与猎头公司磋商并订立服务协议,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典型职务行为。A集团作为集团公司,对其下属公司人员从事的、体现集团意志的招聘管理工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双方通过微信等电子方式达成合意的《B公司猎头服务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对A集团具有法律约束力。
实务启示:此认定明确了集团化企业运营中的一个常见法律风险点。企业内部人员,特别是人事、采购、销售等对外联络频繁的岗位员工,在其惯常职权范围内的缔约行为,极易被认定为职务代理,从而约束企业。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对外授权与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区分不同法律实体间的权责界限,避免因内部管理混同而承担不必要的合同责任。
(二) 推荐归属权的认定: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是防范纠纷的关键
A集团抗辩称,闫某在其内部系统中早有录入,B公司并非首次推荐方。对此,法院重点审查了《B公司猎头服务协议》第五条的约定。该条款明确:若客户收到来自多个渠道的同一候选人推荐,应以收到推荐报告的时间先后判定归属;若存在先于猎头推荐的情况,客户负有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猎头并提供证明材料的义务,否则视为该候选人为猎头所推荐。
法院裁判要旨指出,B公司已于2022年9月8日完成推荐,而A集团从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直至候选人入职后纠纷发生,A集团才提出存在更早录入记录的主张,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录入行为对应具体的、独立的推荐主体及流程。因此,根据协议约定,闫某的推荐归属权应归属于B公司。法院的这一认定,严格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所确立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则,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实务启示:本条款是猎头服务合同中的核心“防火墙”条款。判决警示用工企业,在接受猎头推荐时,若已知晓候选人信息可能来源于其他渠道,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书面履行通知义务并保留证据。任何拖延或疏于履行,都将导致其丧失抗辩权利,必须依照合同支付服务费用。这有效遏制了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跳单”或不诚信行为。
(三) 服务费支付与保证期条款的适用:违约行为将导致保证期利益丧失
关于服务费金额,法院依据候选人《聘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的“年薪标准为税前75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的25%费率,核定服务费为187,500元。A集团关于应按实际发放月薪计算的主张,因与合同约定的“税前年薪”计算方式不符,未获支持。
针对保证期抗辩,《B公司猎头服务协议》第六条明确约定,若甲方未在约定付款期内支付招聘服务费,则“取消保证期条款”。法院查明,A集团在候选人入职后,既未按约通知B公司开具发票,也未支付任何费用,已构成违约。因此,其援引保证期条款以候选人提前离职为由拒绝付费的抗辩,于法无据。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A集团的违约行为是其承担付款责任的根本原因。
实务启示:判决清晰表明,合同条款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客户不履行核心付款义务这一根本违约行为,将直接导致其丧失主张其他附随条款(如保证期)利益的权利。用工企业切勿试图以候选人后续离职等情况为由,规避或拖延支付已发生的猎头服务费。同时,服务费的计算应严格以合同约定为准,对年薪结构的约定应尽可能明确,避免争议。
(四) 违约责任的范围:违约金调整与维权费用的承担
一审法院支持了B公司关于律师费的索赔请求,依据是《B公司猎头服务协议》第九条关于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合理的律师费”的明确约定。这体现了对守约方全面弥补损失的司法支持。
对于合同约定的每日2‰的滞纳金,一审法院认为该标准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赋予的自由裁量权,酌情调整为按同期一年期LPR两倍计算。二审法院予以维持。这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违约金适用原则,在保护守约方利益的同时,防止责任过重。
实务启示:企业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时,虽可自由协商,但过高的违约金条款在诉讼中存在被法院调减的风险。更为务实的方式是设定一个相对合理且有威慑力的标准。同时,将律师费等维权必要费用明确列入违约赔偿范围,能为日后纠纷解决提供有力的合同依据,显著增加违约方的成本,督促其诚信履约。
本案的终审判决,不仅为B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更通过司法裁判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特别是猎头服务领域,树立了以下清晰的规则:
1.电子缔约与职务代理的效力获得强化认可:在数字化沟通成为主流的今天,通过微信、邮件等达成的合意,只要能够体现双方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集团企业内部人员的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归属于其所代表的实体。
2.“诚信履约”与“禁止跳单”的边界得以厘清:判决通过严格适用合同中的“通知义务”条款,保护了猎头机构的首次推荐利益,明确了用工企业若利用猎头信息却试图规避付费,将承担不利后果,有力维护了行业诚信基础。
3.合同条款的严密性与执行力至关重要:本案B公司能够胜诉,与其《B公司猎头服务协议》中权责清晰、逻辑严密的条款设计密不可分。关于合同生效、推荐归属、费用计算、保证期失效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均在纠纷解决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4.关联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受到尊重: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B公司要求其他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最终判决仅由签约主体A集团承担责任。这提醒服务提供方,在缔约时需明确合同相对方,对于集团客户,应审慎判断并选择与正确的法律主体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