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案例的追责依据,均来自《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这也是认定商业秘密侵权、实施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的核心法条,每一位企业经营者、职场员工都必须熟读明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入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同时法条明确补充:经营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行为的,同样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侵权仍获取、使用、披露商业秘密的,一并追责。
简单来说:不管是在职员工、离职人员,还是第三方合作企业、跟风侵权商家,只要参与窃密、泄密、用密牟利,全部在法律追责范围内,不存在免责空间。
除此之外,法律明确了商业秘密三大法定构成要件,也是维权和定责的核心标准,三者缺一不可:
第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属于未公开的专属技术、经营信息;
第二,具有商业价值,能够为企业带来市场收益、竞争优势;
第三,权利人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包括签订保密协议、设置权限加密、划定涉密范围等。
结合法条回看上述案例,两名研发人员基于职务掌握涉密技术,负有天然的保密义务,离职后使用、披露、申请专利公开技术,完全符合“违反保密义务侵权”的法定情形;其成立的新公司恶意使用非法技术,属于第三人共同侵权,双罚追责完全于法有据。而重型机械商家购买图纸、套取涉密资料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法定的恶意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