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7月29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后违反服务期约定有关问题的批复》,自7月30日起施行。该批复明确:工作人员脱产深造后违反服务期约定,事业单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予以支持。

有人提出,全日制学历教育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违约金应以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为限。《批复》明确否定了这一主张,指出此类深造更侧重满足个人发展需求,不属于法定培训范畴,违约金计算不适用该条款限制。
不过,若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当事人可请求法院酌情调减。法院将综合考量实际损失、已履行服务年限、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据公平和诚信原则确定责任。
魏某与某医院签合同读研,医院照发工资、缴社保。魏某入学后未返岗,提前解约。法院认定其违约,将合同约定的5倍奖金赔偿酌情调为3倍,魏某须返还工资及社保费用。
解读:约定了服务期,享受了带薪待遇,就要承担后果。违约金过高可调减,但违约事实不容抵赖。
杨某读博期间,单位四年为其支付工资福利及社保共677252.21元。杨某毕业后跳槽,但读博期间仍参与单位科研项目、发表论文、申请专利。法院认定其违约,但因其在读期间为单位提供了劳动,酌情按工资福利总额的70%判定违约金474076.55元。此外,新单位因招用未解除人事关系的杨某,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读:深造期间为原单位做出的贡献,可作为违约金酌减因素。同时提醒用人单位:招人前要核实离职状态,否则可能“引火烧身”。
《批复》配合典型案例,传递的信号清晰:诚信履约是底线,违约离职要担责;责任认定讲公平,贡献大小有区别。事业单位敢花钱培养人才,人才的成长才能真正转化为事业发展的动力。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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