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系一起劳动合同纠纷。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帮助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A医院与张华的《协议书》,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法且有效;
《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及时、审慎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张华在未满服务期的情形下提出辞职,违背了《协议书》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约方,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A医院基于劳动合同及进修协议,支持张华进修学习,提升个人技能,并在进修期间为其发放工资和各项福利,现张华违反协议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导致A医院人力资源损失及人事安排被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A医院有权要求张华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的规定,双方自行协商的关于自愿解除劳动合同、返还费用、支付违约金等约定合法且有效,
张华要求医院返还上述款项,欠缺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结果:
判决驳回原告张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
转引自:江苏法院网2024年10月18日案例文章(如皋市人民法院 喻楠楠):《医院出资进修,学成后违背协议另谋高职,须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