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发布了第一批《市场监管典型案例汇编》,涉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保护等7大领域,共12起典型案例。其中,商业秘密保护案例被专门列入,系监管部门查办的从业人员离职后泄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件。
该案不仅明确了员工离职后保密义务并不自动终止,更对“挖角”窃密的新公司予以重罚,对企业合规管理、职场人员执业规范均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
一、案情回溯
徐某、肖某曾分别担任杭州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的销售经理和业务员。2024年3月,徐某从权利人处离职后成立了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其以非法使用原同事账号等不正当手段,登录权利人的企业资源计划数据系统,截取并使用系统内的成本数据、订单分析等信息。
肖某离职后加入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将在权利人处工作时掌握的报价信息泄露给该公司使用。
经鉴定,上述成本数据、订单分析、报价等信息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由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护措施的信息,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监管部门经立案调查后认定,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肖某的行为违反了该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1]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肖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处罚款35万元、10万元。
二、律师建议
当前市场环境中,挖人抢数据、跳槽带资源等“内卷式”竞争频发,这也是市场监管部门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的打击重点。结合本案,企业及从业人员需重点把握如下:
1.离职≠保密义务终止
员工需明确,保密义务并不因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而消灭。员工在职期间因履职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否签订专项保密协议、无论劳动关系是否存续,均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不得私自泄露、自行使用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2.企业高薪挖角“抄近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实践中,不少企业试图通过高薪挖取竞品核心销售、技术人员,意图“抄近路”获取竞品核心数据、客户资源进而抢占市场,这属于典型不正当竞争。此类行为极易导致企业与员工个人构成共同侵权,不仅双方均会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侵权主体还需向原权利人企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及刑事犯罪,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3.企业必须从“事后维权”转向“事前风控”
多数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仅停留在“出事才维权”。一旦发生泄密纠纷,普遍面临取证难、追责难、损失挽回难等困境。本案中,监管部门虽然采取有效措施破解了电子证据固定、秘密性鉴定等取证难题,但这更凸显了企业建立全流程、全周期的合规风控体系的重要性:
入职环节:全员分级签订保密协议、核心岗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明确企业商业秘密范围、涉密边界、泄密违约责任等。
在职管理:对成本数据、报价信息、订单台账、客户资料等核心数据进行分级加密;严控办公系统权限,严格禁止员工私自导出、拷贝、外传涉密数据,留存操作日志。
离职管控:完善离职审计制度,在员工离职第一时间回收全部系统权限、工作资料;要求员工签署离职保密承诺书,明确禁止利用原单位商业秘密牟利、禁止泄露涉密信息。
结语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隐形护城河”。在数字时代下,企业商业秘密泄露呈现内外渗透、多源扩散的态势,人才流动等因素使商业秘密保护面临更加复杂的形势。
对企业而言,摒弃“事后救火”的维权思维,搭建常态化商业秘密合规体系,才是规避侵权风险、守住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对员工而言,严守保密底线,不仅是规避个人行政及刑事责任的底线,更是维护职业口碑与操守的基本准则。
来源:
https://www.samr.gov.cn/fgs/fzxc/art/2026/art_b4004f02979a4deb83e1f95248927eef.html 案例五
脚注
[1] 原《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版)第九条(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原《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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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澜波 高级合伙人律师
中国执业律师和美国纽约州注册律师
邮箱:bluewaveyang@126.com
教育背景: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院硕士、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国际商法硕士、复旦大学-BI挪威商学院MBA、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
专业领域:医疗健康与生命科学、公司与商事法律、合规、劳动人事、民商事争议解决
优势与职业历程:杨律师拥有逾20年法律与商业跨界经验,兼具欧美律所执业背景及跨国企业法务与合规管理经验。曾先后担任美敦力(Medtronic)中国法律部高级总监、吉利德科学(Gilead Sciences)中国法律及合规部负责人。
杨律师擅长为企业提供深度融合商业洞察与法律实效的战略性解决方案,不仅侧重于事前风险防范与事后争议的高效化解,更致力于精准把握行业政策,深度参与企业治理,实现从法律合规支持顾问到商业价值共创伙伴的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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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任职与贡献:作为上海律协医药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与威科先行医药行业智合规专家委员会委员,杨律师长期致力于专业研究与知识传播,联合威科先行发布医药反腐合规实务指引以及《数据合规实务指引》《药械企业数据合规实务指引》等多项专业成果,并实时分享前沿法律解读与实战经验,持续推动行业合规生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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