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
“3.13”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5年3月,我市某公司报案,称其公司授权开发、生产、销售的系列玩具衍生品在市场上发现大量假冒仿品,造成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于3月底先后赴浙江、山东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扣押假冒玩具成品8000余套,涉案金额200余万元。2026年1月,人民法院以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该案其中5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作出有期徒刑2年至3年不等的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二
某企业员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3年,湘潭市某企业报案,称其公司商业秘密资料被员工窃取。经公安机关侦查,该企业员工已将公司的技术资料上传到个人电脑内,意欲在其离职后到其他公司借鉴使用。经鉴定,该商业秘密在当年公允市场价值约500万元。2024年3月6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定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因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且案发后该员工积极与企业达成谅解赔偿协议,同年6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三
“9.2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3年9月,市公安局、市烟草专卖局在岳塘区某高速收费站出口查获伪劣卷烟3110条,涉案价值82万余元。该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经查该团伙招揽社会闲散人员,租用车辆,前往全国各地销售假劣香烟。2024年12月,人民法院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涉案人员分别作出有期徒刑10个月至2年不等的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湘潭公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