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张某违约,需赔偿31.5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至2021年3月1日。
法院裁判逻辑
1. 张某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张某是研发技术人员,掌握A公司的商业秘密(吸尘器等技术信息),完全符合“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条件。不是高管,也得受限。
2. 没写违约金数额,不等于不用赔
A公司在张某在职期间每月支付“竞业补偿”,张某从未异议,说明双方已通过实际履行达成一致。
张某离职时还签了《承诺书》,确认收到全部费用,同意遵守竞业协议。
权利义务对等:公司给了补偿,员工就得守约。违约就得赔,不能因为合同没写数额就“白嫖”。
3. 违约金怎么算?
合同没写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考虑:
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98700元)张某离职前工资(月均9772.83元)
违约情节(离职当天入职竞争对手,主观恶意明显)给公司带来的实际损失(研发人员跳槽,商业秘密风险)
适度体现惩罚性最终酌定违约金31.5万元。
4. 判决结果
张某支付违约金31.5万元;
继续履行竞业限制至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