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丝10万就跳槽赔90万?签竞业限制协议,这几点不看清就惨了!
各位主播伙伴,你签过竞业限制协议吗?有没有认真看过那些关于粉丝数、销售额的“小字”约定?最近,一则涉及网红主播的判决引发行业关注。主播章某离职后被老东家起诉,要求支付90余万违约金并履行竞业限制。最终,法院却判决主播无需赔付。这中间究竟发生了什么?对我们又有什么启示?一起来看看。
事件回顾:两份协议,哪个算数?
2020年3月,章某入职一家MCN机构(F公司)做主播,并签了《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竞争业务。同年12月,双方又签了一份《保护协议》。这份协议设定了主播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触发门槛”: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其“主播达人号”粉丝超过10万(含)。2)该账号任一单月的销售额达到200万元。只有这两个条件都达到,离职后才需要遵守竞业限制。2021年8月,章某离职。F公司随即发来《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要求她履行义务。章某随后询问了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但很快又退回了公司打来的补偿金。公司认为章某已触发竞业限制,将其告上法庭,索赔违约金916,352元。章某在职时使用两个账号:一个是公司注册的多人共用账号(粉丝超10万),一个是其个人注册的专用账号(粉丝不足10万)。两个粉丝数相加超过10万,且章某询问补偿构成“新合意”。因此,章某应受《保护协议》约束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主播无需赔钱,原因有几点
案件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均认定章某未触发竞业限制义务,无需支付违约金。理由非常清晰,值得每一位主播细品:1. 粉丝数怎么算?个人号才是关键!
法院指出,在协议中“主播达人号”指向不明、存在歧义时,应结合常理、账号属性和使用主体来认定。公司号(多人共用):离职后仍归公司运营,不具备员工个人专属属性,不能当然地被认定为协议中的“主播达人号”。个人号(仅自用):由主播个人注册并专用,更符合“主播达人号”的通常理解。因此,应以章某个人专属账号的粉丝数(不足10万)为准。而且,两个账号内容相似,粉丝存在重合,简单相加会导致统计失真,不符合逻辑。2. 询问补偿等于同意?明确拒绝才重要!
F公司主张章某询问补偿金计算方式,等于达成了新的竞业限制合意。法院认为,章某后续立即退回了公司支付的补偿金,这一行为明确表示了其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因此,双方并未达成新的合意。3. 哪份协议为准?约定更具体的说了算!
法院认为,后签订的《保护协议》是对前一份协议的补充和变更。该协议明确设定了粉丝数与销售额的双重前提条件。既然条件未触发,竞业限制义务自然未生效。
给主播的普法提示:签约前,这四点必须看清!
这个案例给所有网络主播敲响了警钟。签竞业限制协议不是走形式,以下核心条款必须白纸黑字、清晰无误:🔍 1. 明确“主体”:你的哪个号受约束?
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受竞业限制约束的账号是哪一个。是公司提供的?还是你个人注册的?账号ID、平台、归属权(所有权、使用权)务必写清。最好在合同附件中列明账号信息。🔍 2. 量化“门槛”:粉丝和销售额怎么算?
如果协议像本案一样设有触发条件(如“粉丝>10万且月销>200万”),就必须定义清楚:粉丝数:指哪个平台的粉丝?是哪个时间点的数据(离职时/历史最高)?是单个账号还是多个账号合并计算(合并计算方式需明确)?避免使用“粉丝数”等模糊表述。销售额:是指带货GMV?还是到手收入?计算周期是自然月还是任意30天?必须可量化、可核实。🔍 3. 确认“补偿”:不给补偿,义务可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内,必须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公司超过三个月未支付补偿金,主播可以书面通知解除竞业限制约定。补偿金标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需不低于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 谨慎“沟通”:书面往来,保留证据!
如同本案,与公司就竞业限制、补偿等问题沟通时,尽量使用邮件、微信等可保留记录的方式。如果明确不同意履行,应像章某一样,做出清晰无误的意思表示(如书面拒绝、退回补偿款),并保留好证据。
总结
竞业限制是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律工具,但它的生效与执行必须有明确、合理、合法的约定。对于主播而言,签约前务必擦亮眼睛,将账号、数据、补偿、违约金额等核心条款协商清楚并落实在文字上。模糊的协议就像一颗“不定时炸弹”,一旦发生纠纷,解释权就可能不在你手中了。懂法,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职业自由与劳动成果。希望每一位努力发光的主播,都能在明确的规则下,安心发展,前程似锦。
本文内容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遇具体合同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