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建筑公司项目进入竣工扫尾,员工撤回项目部待岗,公司承诺待岗期间按60%发工资。员工待岗数月后悄悄入职另一家公司外省项目部并领取报酬,未告知原单位,事后却要求原单位补发近两年工资、未签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48万余元。法院的认定简单直接:擅自到新单位任职领薪且未告知原单位,视为自动离职。本案对建筑行业“项目制用工”的离职认定极具参考价值。
一、案情速览
案号 | (2020)湘01民终8408号 |
审理法院 |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
裁判日期 | 2020年8月7日 |
当事人(均为化名) |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远征;上诉人(原审被告):宏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
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罗远征擅自到其他公司项目部任职并领取报酬,视为自动离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7月解除,其讨薪、经济补偿等请求不能成立(报销款51362元获支持) |
基本案情
罗远征系宏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因双方均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入职时间,法院依据其持有的、由交通运输部盖章签发且载明用人单位的施工安全员证书,认定双方于2013年9月17日建立劳动关系。2015年5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罗远征任项目部合约部副部长。
2017年9月28日,公司下发通知:项目进入竣工扫尾阶段,现场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全部撤回项目部,部分人员处于闲置待岗状态,公司承诺自2017年10月起待岗人员按原工资标准的60%发放。2017年11月起,罗远征未再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也未再向其发放工资,但为其缴纳社保至2019年1月。2018年7月,罗远征到某工程公司外省项目部任职商务人员并领取报酬,未告知宏途公司,也未经其同意。
2019年7月,罗远征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拖欠工资17万余元、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待岗工资等共计48万余元。仲裁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一审认定罗远征视为自动离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7月解除,仅支持其报销款51362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1:本案关键节点时间轴(案号:(2020)湘01民终8408号)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逻辑
焦点一:待岗期间到其他单位任职领薪,是“自动离职”还是“劳动关系存续”?
罗远征主张:其待岗系公司原因所致,到新单位只是临时提供劳务,不构成自动离职,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延续至其申请仲裁之日,公司应支付待岗工资、拖欠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认定:罗远征自2017年11月起未再提供劳动,2018年7月起擅自到其他公司项目部任职并领取报酬,未告知宏途公司亦未经其同意,应视为自动离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7月解除。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等请求,不符合法定支付情形。
【律师评析】“视为自动离职”是法院对劳动者单方以行为表明解除意思的拟制认定。建筑行业项目停工、待岗流动极其常见,但“待岗”只豁免出勤义务,不豁免忠诚与告知义务。领取新单位的全额报酬且对原单位秘而不宣,在法官眼里就是用脚投票的离职宣言。
焦点二:待岗工资按60%发放的承诺,为何没能成为职工的“护身符”?
罗远征主张:公司通知承诺待岗期间按60%发工资,但从未兑现,应补发待岗工资。
法院认定:待岗通知同时明确人员全部撤回项目部,罗远征2017年11月后未再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7月因其自动离职而解除,其主张的后续工资缺乏依据。
【律师评析】待岗待遇请求权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前提。劳动关系一旦被认定于2018年7月解除,之后的工资、经济补偿自然失去根基。职工一方真正的败因不是某个请求算错账,而是“跳槽不吭声”这一行为釜底抽薪地瓦解了全部请求的前提。
焦点三:入职时间存疑时,法院凭什么认定劳动关系起点?
法院认定:双方均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入职时间,法院依据罗远征持有的由交通运输部盖章签发、载明用人单位名称的施工安全员证书,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认定双方于2013年9月17日建立劳动关系。
【律师评析】入职时间的举证僵局中,带有行政机关印章、载明单位名称的执业证书成为定案关键。建筑、运输等行业持证上岗人员,证书、社保记录、工资流水的归档管理,往往就是劳动关系起止时间的“身份证”。
三、裁判要旨
1. 罗远征待岗期间擅自到其他单位任职并领取报酬,未告知原单位,视为自动离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7月解除。
2. 其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待岗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请求,或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或已超过仲裁时效,均不予支持。
3. 费用报销款51362元有部门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初步证明真实性,公司未能举证签名系伪造,予以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规则:待岗期间擅自到新单位任职并领取报酬、未告知原单位的,视为自动离职,无权主张经济补偿及此后的工资待遇。 |
图2:本案裁判要点一览
四、律师实务建议
(一)对用人单位的合规提示
(一)项目收尾阶段的待岗安排要书面化:待岗期限、待遇标准、报到义务、擅离职守的后果,一次通知讲清楚并留存送达证据。
(二)社保缴纳与劳动关系状态要同步管理。本案公司在职工离职后仍缴纳社保至2019年1月,虽然未被认定为关系存续的障碍,但极易引发混同争议。
(三)掌握职工在外任职证据的,及时固定:项目任职证明、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都是认定“视为自动离职”的关键弹药。
(二)对劳动者的维权指引
(一)待岗不是“自由身”:与原单位劳动关系未解除前到新单位全职任职领薪,务必书面告知原单位并协商处理,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自动离职,经济补偿一夜归零。
(二)认为单位待岗安排违法(如长期待岗不发生活费)的,正确姿势是发函催告、主张解除并要求补偿,而不是默默跳槽。
(三)报销款请求获支持提醒我们:垫付费用报销单要让负责人签字、留好票据,这类债权不因劳动关系解除而消灭。
五、相关法规索引
法规名称 | 适用要点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 | 未签劳动合同认定劳动关系可参照的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 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 仲裁时效一年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 用人单位应保存工资支付记录两年以上备查 |
六、结语
这个案子里,职工本来握着一把不算差的牌:待岗通知、60%工资承诺、单位继续缴社保。但“悄悄跳槽、入职领薪、秘而不宣”三连,让全部好牌作废。劳动关系里的忠诚义务不是靠自觉维系的道德装饰,而是会直接换算成真金白银的法律义务。
七、律师简介
陈正兴,执业于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专注劳动人事争议、企事业法律顾问。曾代理多起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企业裁员纠纷案件,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双向法律风险防控方案。联系方式:18166222997。
八、免责声明
特别声明:本文案例分析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文中人物、单位、地名等均已作化名脱敏处理,仅供法律学习和实务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事实细节、证据情况和法律适用均存在差异,如需法律咨询,请联系专业律师进行个案分析。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 |
九、互动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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