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离职跳槽后仅过半个月,便在新东家遭遇工伤事故。原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当月的社保费用,那么新单位能否“搭便车”要求社保机构追溯承担这段保险“空白期”内的工伤待遇呢?
近日,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对这起工伤保险金给付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的“安全网”,也是用人单位的“减压阀”。依法参保既是对劳动者的保护,也是用人单位规避经营风险的重要举措。
双重劳动关系不豁免参保义务,职工同时在多家用人单位就业的,各用人单位须分别缴纳工伤保险。韦女士入职汽配公司后,即便原单位已缴当月保险,汽配公司仍需独立履行参保义务。汽配公司未及时参保,导致韦女士工伤发生时处于保险“空窗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参保的,须自行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更换用人单位时,即使劳动者当月已由原单位参保,新单位即时参保的法定义务不可替代,仍须独立申报,自入职当天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杜绝“先上岗后参保”的侥幸心理,不得以“同一月份”为由推脱。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保费必须按月申报核定。补缴不等于免责,工伤保险费用补缴行为仅解决新发生的费用问题,不能溯及既往免除工伤赔偿责任。对补缴前发生的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仍需全额承担待遇支付责任。
记者:赖隽群
校对:黄正海
审核:卢林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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