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跳槽到新公司发现被坑了,还在试用期能马上走吗?
小编:试用期也有边界
很多人卡在“试用期”三个字上,以为要么公司随便试你,要么你也能当天甩手走,其实普通不满意、岗位和预期不一样,一般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通知”,建议留痕:邮件、书面辞职单、企业系统提交记录都比口头一句稳,到期交接,工资照算,公司不能因为你试用期离职就说不发。
但如果不是“不合适”,而是公司确实踩了法定线,性质就不同,比如未及时足额发工资、未依法缴社保、未按约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
再往严重里说,涉及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法律允许立即解除,不需事先告知,这个边界别泛化,管理混乱、画饼落空,通常还得落到工资、社保、劳动条件、安全这些可验证事实上。
试用期本身也不是空白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还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一单位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已自2025年9月1日施行,但这类离职判断,主线仍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真遇到被坑,别急着冲动离岗,把合同、工资记录、社保记录、入职承诺、岗位安排留好,先协商;协商不成,可拨打12333,或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依法主张,个案怎么认定,仍以协商、调解、仲裁或法院依法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