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016—2022年任职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审批科科长,工作职责包括工业用地出让方案审核、重大项目用地指标分配、土地出让评审表决等,主要管辖全市工业园区、商业地块的开发审批。2016年起,当地房企A集团的实际控制人赵某,因企业项目开发需要,长期与张某保持正常的业务对接,依规开展了土地申报、规划调整、项目评审等常规业务合作。且张某在职期间对外没有任何异常的资金往来,也没有收受礼品礼金等显性的违纪违规问题。2022年6月张某主动申请离职,于次月入职A集团下属的产业咨询子公司,担任其土地规划政策顾问,签署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仅为其提供通用性行业政策咨询,不直接参与土地竞拍、规划审批、指标调整等核心业务,年薪45万元,与市场同类顾问薪资接近。企业还会根据张某工作成果,正常发放年度绩效、项目专项奖金,薪酬发放全程公对公转账、依法纳税,财务台账、用工手续完整合规。A集团长期与张某配偶持股的规划咨询公司存在业务合作,双方签订的是正规服务合同,且开具合规发票、按市场流程结算服务费,合作模式符合市场化商业合作常态。这一整个流程,表面上看起来是非常合法合规的,但也确实存在较为复杂的关联关系,从表面看也无法证明双方是否有利益互换的约定,那么这样的行为究竟该如何调查和判断?它是不是真的腐败呢?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首先,无论该事件最终是否判定为腐败,有一点确定的是,以上行为一定存在巨大的腐败风险,并触发预警信号,这样的行为会成为纪检、监察、审计的重点关注对象。但是仅凭预警信号并不能直接判断其属于腐败,真正的判断还需要更多的证据支撑,那么有哪些环节是可以深入调查的呢?1.在岗期间是否存在隐性违规谋利?
对张某在职期间,对A集团的审批流程进行调查,发现期间A集团5个核心地块存在规划限高、容积率不达标、土地用途受限、竞买资质不足等硬性问题,但张某通过调整评审打分细则、篡改地块规划技术指标等违规操作,帮助企业低价获取优质商住地块,为A集团累计降低土地成本超1.2亿元。但二人当时及事后并未有现金、礼品等利益往来,这又是怎么回事?这里就需要深入调查下一个问题,那就是:
2.是否存在远期利益回报的约定?
如今,为了规避即时的权钱交易风险,许多人开始约定远期回报,本案例就是如此。在后续调查中,发现张某和赵某存在私下达成了口头远期利益勾兑约定,且双方留存了2次私下沟通的录音,也就构成了“先办事,后付款”的隐性腐败事实。
3.是否存在未公示备案的其他形式“酬劳”?
经调查,双方存在私自签订的未备案补充协议,并设置了特殊计价规则:针对张某此前为A集团节约成本的土地项目,按项目获利额12%计提专项奖金,且不纳入公开薪酬台账、不对外公示,这已经超出合法劳务报酬的范围。
4.关联交易是否存在隐形违规问题?
A集团与张某妻子名下的企业长期存在合作,那么其中是否有不合规的行为呢?确实,经调查发现实际上张某妻子名下的这家企业是由赵某出资的,且并无专职从业人员和实际经营业务,属于典型的利用空壳公司实现利益输送的行为。根据以上调查结果,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相关部门据此判断:张某构成受贿罪(事后受贿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约定离职后收受财产性利益),属于典型的隐蔽化、多层嵌套式的政商旋转门腐败,应当将赵某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依规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追缴全部违法所得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