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二】跳槽到"经营范围重合"的公司算违约吗?让配偶开竞争公司呢?关于竞业限制,法院这样判
本文今天再介绍两个案例,后续跟进其他案例。
【案例三】经营范围有交叉,但实质不竞争——技术总监跳槽无需支付违约金
【案例四】配偶成立竞争公司,员工实际服务获利——构成违约!
案例原文在下面,最后小编有一些温馨提示。
【案例三】经营范围有交叉,但实质不竞争——技术总监跳槽无需支付违约金
基本案情:
2018 年 4 月 13 日,赵某入职某物联网公司,岗位为硬件研发中心技术总监,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数据处理、道路货物运输、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物联网应用服务等。双方签署相关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赵某离职后二年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内容包含赵某入职期间直接或间接从事、掌握或了解的技术、产品、业务及市场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用于物流及风险监测、供应链管理、应用于物流器具/资产类管理的传感器开发、应用、推广及培训,物流及风险监测、供应链理、循环器具管理平台或软件的策划、开发、应用、推广及培训,智能包装开发、推广及应用等。2021 年 6 月 5 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2021 年 6 月 9 日,赵某入职某医疗电子公司,担任国际贸易综合部技术负责人,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开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医疗器械,仪器仪表、通信设备、可穿戴智能设备,互联网数据服务等。某物联网公司主张与某医疗电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赵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判断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审查新入职的单位与原单位是否构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
某医疗电子公司与某物联网公司的经营范围虽在宽泛类别上存在部分交叉,但二者实际经营的主营业务与核心产品存在本质差别,服务对象与产品受众分属不同的市场端,并非同一相关市场中的竞争者,且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指向物流领域,不应被泛化解释,在某物联网公司未进一步举证双方存在竞争关系的情形下,难以认定赵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法院判决赵某无需向某物联网公司支付违约金。
典型意义:
设置竞业限制制度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防止离职劳动者利用其掌握的秘密信息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服务,从而损害原单位的竞争优势。判断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需回归竞业限制义务的实质内容进行客观审查,判断原用人单位与新入职单位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而应从同业(形式要件)与竞争(实质要件)两个层面进行审查:包括是否存在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情形、是否在相关市场上争夺相同的交易机会、客户群体或商业资源,从而可能损害原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等。通过对竞业限制范围的合理审查,有助于平衡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劳动者的就业权。
【案例四】配偶成立竞争公司,员工实际服务获利——构成违约!
- 通常情况下,夫妻间存在紧密的人身依附与财产共有关系,双方经济利益往往高度一致,一方可以直接或间接从配偶经营的竞争业务中获益。竞业限制制度核心是禁止负有义务的劳动者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单位同类竞争业务。实践中,部分劳动者为规避竞业限制义务,采取由配偶投资、持股、经营同类竞争企业,或借用配偶名义实际为竞争单位提供劳动,又以“配偶个人行为,与本人无关”等进行抗辩,实质上是通过隐蔽方式实施竞业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刺破形式面纱,严守义务边界,严厉打击借他人之名实施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有效遏制通过关联主体规避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乱象,既不让义务悬空,也避免权利滥用。广大劳动者应诚信配合监督,如实报告情况,严守竞业边界与底线。
① 【给劳动者的温馨提示】
1、跳槽前做"实质判断"
不仅看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更要看实际业务、产品、客户是否重合让配偶、父母、朋友代持股份或担任法人,自己幕后操控——这招法院已识破!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定期汇报就业情况的,应诚信履行,否则可能被认定主观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