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请来了一位比较特殊的嘉宾——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刘馥菀律师。
为什么请律师呢?
因为我们平时在猎头群里,经常会看到小伙伴讨论:客户不付款、拖款、耍赖、找各种理由不认账,还有候选人的竞业限制等问题。
所以我希望通过这期访谈,给大家做一次基础科普,让大家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我们不一定要成为法律专家,但这些知识对日常工作很有帮助。
刘律师以前主要做催收类案件,最近一年也处理了不少猎头行业的猎头费催收案件,所以今天请她来,跟大家聊聊猎头合作中常见的合同条款、回款和竞业问题。
以下是我和 刘律师 交流中提炼出来的核心干货。更多精彩内容请点击下方播放按钮收听。
一、 试单阶段的核心要点
确定委托关系与条款:在推荐人选前,可以不签约,但必须明确委托招聘关系、猎头费率、保证期、退款条件等核心条款。
沟通方式:通过微信或邮件将条款发给甲方,并必须获得对方明确的确认或回复(如“收到”、“同意”),不能默认同意。
简历归属权:即使未正式签约,也应在试单沟通中约定简历的归属权期限(例如12个月),确保在此期间内甲方录用该人选都需支付猎头费。
二、 推荐环节的注意事项
推荐路径:若合同明确约定必须通过甲方系统推荐,则其他方式(微信、邮件)无效,推荐权归系统内先推荐者。若未约定,则微信、邮件等推荐方式均有效,以数据到达对方的时间先后为准。
系统确认:即使甲方系统未点“确认”,只要甲方实际使用了猎头推荐的人选(如安排面试、录用),就应支付猎头费。法官会从实质角度判断。
冲突处理:若多个猎头推荐同一个人选,以最先推荐的为准。即使人选被一个HR拒绝,后被同一公司其他HR录用,仍可能算作最先推荐者的业绩。
三、 保护期(保证期)与补人
1、若合同未约定原因,则无论何种原因离职,都算未过保证期。
2、若约定“因人选原因离职”才需补人,则对猎头有利。
甲方主动辞退但与人选协商为“主动离职”,猎头很难追责,需有书面证据(如离职证明、HR承认的聊天记录)。
四、 候选人授权与信息核实
五、 回款与争议处理
赖账理由:多数赖账并非直接不付,而是以“人选已离职”、“老板也认识这个人”等理由争议。
“过期不申请”条款:合同约定“超过XX天未申请视为放弃”的条款,若甲方未通知猎头已录用,则该条款可能无效。起算时间应从猎头知道或应当知道人选被录用之日开始。
服务费计算:必须明确年薪的计算方式(税前/税后、是否包含股票/年终奖等),避免模糊不清导致争议。若甲方不提供,可要求其提供Offer或劳动合同,否则可诉诸法律。
六、 竞业限制协议
适用对象:主要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启动与补偿:离职时公司需明确是否启动竞业限制。启动后,公司需按月支付补偿金。若公司超过1个月未支付,劳动者催告后仍未付,可解除协议;若超过3个月未支付,劳动者可直接解除。
范围界定:竞业限制范围应具体到同类产品、同类业务,而非仅看公司名称或经营范围。例如,做传统油车的车企与做电车的车企,可能不构成竞争关系。
报告义务:劳动者有义务报告新工作单位。若不报告,公司有权暂停支付补偿金,但劳动者仍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七、 合同关键条款建议
核心关注点:钱(费率计算方式、关联方责任)、保证期(离职原因、补人规则)、简历归属权。
补充条款:明确约定“合作模式”(如兼职、顾问)的付费规则;增加“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律师费”的条款。
整体建议:合同条款应尽量清晰、明确,避免模糊和双重解释,以减少未来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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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时间轴:
关于刘馥菀律师
律师执业20年,资深债权催收律师,任职于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最近几年深耕猎头行业法律服务,专注猎头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擅长猎头费催收案件。
微信:xiaowanwan_123456
欢迎各位猎头老板/合伙人/优秀顾问参加我的访谈播客.微信:85963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