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指导案例:挖人“带技术”跳槽,可推定侵害技术秘密!企业必读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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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九、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43981.html)
1.被诉侵权⼈招揽其他企业⼈才,形成获取该企业技术秘密的渠道或者机会,并在明显短于独⽴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产出与该企业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的,可以推定被诉侵权⼈实施了侵害技术秘密的⾏为,但被诉侵权⼈提供相反证据⾜以反驳的除外。2.⼈⺠法院判决被诉侵权⼈停⽌侵害技术秘密的,可以在综合考虑受保护权益的性质、侵权⾏为的严重程度、未来继续侵权的可能性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法对被诉侵权⼈停⽌侵害的具体要求予以明确,包括:停⽌使⽤技术秘密⾃⾏制造或者委托他⼈制造相关产品,停⽌销售其使⽤技术秘密制造的相关产品;未经许可不得实施或者以其他⽅式处分利⽤⾮法获取的技术秘密申请的相关专利,包括恶意放弃专利权;在⼈⺠法院监督、权利⼈⻅证下销毁侵权⼈和有关单位、⼈员持有、控制的载有技术秘密的相关载体或者将其移交权利⼈;将判决中有关停⽌侵害的要求,以公告或者内部通知的形式,告知公司股东、⾼级管理⼈员、⾃技术秘密权利⼈处离职⾄侵权⼈及其关联公司处⼯作的员⼯、参与相关研发⼯作的⼈员直⾄所有员⼯、关联公司及可能获知案涉技术秘密的上下游⼚商等,并与有关⼈员或者单位签署保守案涉技术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3.⼈⺠法院判决被诉侵权⼈停⽌侵害的,可以综合考虑侵权⾏为性质、情节和迟延履⾏停⽌侵害义务可能产⽣的损害等因素,对被诉侵权⼈迟延履⾏停⽌侵害义务的迟延履⾏⾦⼀并予以明确,有关计付标准可视情按⽇、⽉等期间计算,按产品件数等规模计算,或者⼀次性定额计算。
指导性案例273号: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研究院有限公司诉威某汽⻋制造温州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事/ 侵害技术秘密 / 停⽌侵害责任 / ⾮⾦钱给付义务 / 迟延履⾏⾦ 1.被诉侵权⼈招揽其他企业⼈才,形成获取该企业技术秘密的渠道或者机会,并在明显短于独⽴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产出与该企业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的,可以推定被诉侵权⼈实施了侵害技术秘密的⾏为,但被诉侵权⼈提供相反证据⾜以反驳的除外。2.⼈⺠法院判决被诉侵权⼈停⽌侵害技术秘密的,可以在综合考虑受保护权益的性质、侵权⾏为的严重程度、未来继续侵权的可能性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法对被诉侵权⼈停⽌侵害的具体要求予以明确,包括:停⽌使⽤技术秘密⾃⾏制造或者委托他⼈制造相关产品,停⽌销售其使⽤技术秘密制造的相关产品;未经许可不得实施或者以其他⽅式处分利⽤⾮法获取的技术秘密申请的相关专利,包括恶意放弃专利权;在⼈⺠法院监督、权利⼈⻅证下销毁侵权⼈和有关单位、⼈员持有、控制的载有技术秘密的相关载体或者将其移交权利⼈;将判决中有关停⽌侵害的要求,以公告或者内部通知的形式,告知公司股东、⾼级管理⼈员、⾃技术秘密权利⼈处离职⾄侵权⼈及其关联公司处⼯作的员⼯、参与相关研发⼯作的⼈员直⾄所有员⼯、关联公司及可能获知案涉技术秘密的上下游⼚商等,并与有关⼈员或者单位签署保守案涉技术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3.⼈⺠法院判决被诉侵权⼈停⽌侵害的,可以综合考虑侵权⾏为性质、情节和迟延履⾏停⽌侵害义务可能产⽣的损害等因素,对被诉侵权⼈迟延履⾏停⽌侵害义务的迟延履⾏⾦⼀并予以明确,有关计付标准可视情按⽇、⽉等期间计算,按产品件数等规模计算,或者⼀次性定额计算。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某集团)下属的成都⾼某汽⻋⼯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某公司)近40名⾼级管理⼈员及技术⼈员于2016年先后离职,并赴威某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某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作。吉某集团发现威某集团、威某智慧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某智慧出⾏公司)以上述部分离职⼈员作为发明⼈或者共同发明⼈,利⽤其在成都⾼某公司⼯作期间接触、掌握的有关新能源汽⻋底盘应⽤技术,以及其中的12套底盘零部件图纸、数模承载的技术信息(以下简称案涉技术秘密)申请了12件实⽤新型专利。⽽且,威某集团、威某汽⻋制造温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某温州公司)、威某智慧出⾏公司、威某新能源汽⻋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前述四公司以下统称威某⽅)在没有任何技术积累或者合法技术来源的情况下,短期内推出包括威某EX5、EX6、E5型号在内的EX系列型号(以下简称为EX系列型号)电动汽⻋,涉嫌侵害吉某集团、浙江吉某汽⻋研究院有限公司(前述两公司以下统称吉某⽅)案涉汽⻋底盘技术秘密。吉某⽅向上海市⾼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威某⽅停⽌侵害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共计⼈⺠币21亿元(币种下同)。上海市⾼级⼈⺠法院于2022年9⽉5⽇作出(2018)沪⺠初102号⺠事判决,认定威某温州公司构成对吉某⽅部分案涉汽⻋底盘技术秘密的侵害,判令威某温州公司停⽌使⽤案涉5套图纸直⾄已为公众所知悉为⽌,并酌定其赔偿吉某⽅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200万元。宣判后,吉某⽅和威某温州公司均不服,向最⾼⼈⺠法院提起上诉。最⾼⼈⺠法院于2024年4⽉25⽇作出(2023)最⾼法知⺠终1590号⺠事判决:⼀、撤销上海市⾼级⼈⺠法院(2018)沪⺠初102号⺠事判决。⼆、威某⽅应⾃本判决送达之⽇起,⽴即停⽌披露、使⽤、允许他⼈使⽤吉某⽅案涉新能源汽⻋底盘应⽤技术,以及其中的12套汽⻋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技术秘密。停⽌侵害的具体⽅式、内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本判决送达之⽇起,除⾮获得案涉技术秘密权利⼈的同意,停⽌以任何⽅式披露、使⽤、允许他⼈使⽤案涉技术秘密,包括停⽌使⽤案涉技术秘密⾃⾏制造或者委托他⼈制造汽⻋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产品、停⽌销售使⽤案涉技术秘密制造的汽⻋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产品;停⽌侵害的时间持续⾄案涉技术秘密信息已为公众知悉之⽇⽌;2.⾃本判决送达之⽇起,除⾮获得案涉技术秘密权利⼈的同意,不得⾃⼰实施、许可他⼈实施、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式处分案涉12件实⽤新型专利,包括在相关专利权利登记依法变更之前,不得以不按期⾜额缴纳专利年费和不积极应对专利⽆效宣告请求等⽅式恶意放弃专利权;3.⾃本判决送达后30⽇内,在⼈⺠法院监督或者案涉技术秘密权利⼈⻅证下,将威某⽅四公司及关联公司和所有在职或者离职员⼯,以及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供应商所持有或者控制的所有载有案涉技术秘密的图纸、数模及其他技术资料予以销毁或者移交案涉技术秘密权利⼈;4.⾃本判决送达后15⽇内,以在《⼈⺠法院报》上发布公告并同步进⾏公司内部通知的⽅式,将本判决及其中有关停⽌侵害的要求,通知威某⽅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所有员⼯和⼦公司、分公司、其他有投资关系的关联公司及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供应商,并告知前述受通知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履⾏本判决;5.⾃本判决送达后30⽇内,将判决书及其中有关停⽌侵害的要求,以书⾯⽅式(含电⼦数据⽅式)逐⼀专⻔通知所有从案涉技术秘密权利⼈及其关联公司,特别是成都⾼某公司,离职⾄威某⽅四公司及关联公司⼯作的员⼯和威某⽅四公司及关联公司其他所有负责或者参与研发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底盘及底盘零部件的⼈员(含有关⾼级管理⼈员),以及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供应商,并要求上述⼈员和单位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6.⾃本判决送达后45⽇内,将上述4和5所要求的报纸刊发公告、公司内部通知、对有关⼈员和单位的书⾯通知及其签署的承诺书,提交⾄上海市⾼级⼈⺠法院,并制作副本提供给吉某⽅。三、威某⽅于本判决送达后30⽇内,连带赔偿吉某⽅经济损失637596249.6元及为制⽌侵权⾏为所⽀付的合理开⽀500万元。四、驳回吉某⽅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威某温州公司的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共和国⺠事诉讼法》第⼆百六⼗四条之规定,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其他义务的,应当依法⽀付迟延履⾏⾦(其中,拒不履⾏本判决第⼆项之1的,以每⽇100万元计算;拒不履⾏本判决第⼆项之2的,针对其中每件专利⼀次性⽀付100万元;未按期履⾏本判决第⼆项之3、4、5中任⼀具体义务的,分别以每⽇10万元计算)。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威某⽅是否侵害了吉某⽅的案涉技术秘密,以及如构成侵权如何确定其⺠事责任。本案中,成都⾼某公司的⾼级管理⼈员及技术⼈员,包括该公司总经理、项⽬研发组组⻓、技术副总、技术部部⻓,以及具体从事汽⻋底盘技术研发的多名曾接触或者掌握案涉技术秘密的员⼯等近40⼈在2016年7⽉前后陆续离职,加⼊威某⽅及其关联公司,从事包括新能源汽⻋底盘技术研发在内的相关⼯作。⽽威某温州公司成⽴于2016年5⽉9⽇,其⾸辆EX5型号电动汽⻋于2018年9⽉即开始销售,前后仅两年多时间即实现电动汽⻋量产及销售。威某⽅显然具有接触吉某⽅案涉技术秘密的渠道和机会。同时,威某⽅申请的12件实⽤新型专利⽂件部分披露了吉某⽅案涉图纸及数模承载的技术秘密。将威某⽅EX5型号电动汽⻋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与吉某⽅的案涉12套图纸及数模进⾏⽐较,存在⼤量完全相同的技术信息,其中包括吉某⽅特有的技术信息,⾜以证明威某⽅在其电动汽⻋底盘及底盘零部件制造中使⽤了吉某⽅案涉技术秘密。成都⾼某公司多名曾接触或者掌握案涉技术秘密的员⼯从原单位较短时间内⼤量离职并⼊职威某⽅及其关联公司;在案证据已经证明威某⽅使⽤了吉某⽅部分完全相同的案涉技术信息,包括吉某⽅特有的技术信息;且威某⽅在明显短于独⽴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产出与案涉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故可以减轻技术秘密权利⼈对于侵害技术秘密⾏为的证明负担,不再要求吉某⽅就全部案涉技术秘密被侵害承担进⼀步举证责任,⽽是基于上述事实和汽⻋制造领域研发规律、⽣产经验,直接推定威某⽅实际获取、使⽤了吉某⽅全部案涉技术秘密。威某⽅如欲否定该推定,应当提供⾜以反驳的相反证据。被诉侵权⼈实际使⽤案涉技术秘密的⽅式既可能是直接使⽤,也可能是在案涉技术秘密的基础上进⾏修改、改进、调整、优化后使⽤。⽆论以上哪种⽅式的使⽤,均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为。本案中,威某⽅基于产品定位、成本控制及⾃身⻋型的特殊性等因素,在吉某⽅案涉技术秘密基础上对部分技术进⾏了修改、改进,这并不影响相关技术整体实质性相同的判断,不影响威某⽅⾏为构成技术秘密侵权的法律性质认定。同时,威某⽅提供的证据不⾜以反驳对其侵害全部案涉技术秘密的事实推定。故可以认定威某EX系列全部型号电动汽⻋使⽤了相同底盘技术,构成对吉某⽅案涉技术秘密的侵害。威某⽅四公司在实施侵害案涉技术秘密的⾏为中,主观上具有共同的侵权过错,客观上其⾏为属于分⼯协作、相互配合,构成共同侵权,应依法连带承担赔偿损失、停⽌侵害等⺠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审法院仅认定威某⽅侵害吉某⽅5套汽⻋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技术秘密,且未能查明吉某⽅实际损失或者威某⽅侵权获利情况,故酌情判令威某⽅赔偿吉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及合理开⽀200万元;⼆审法院在全⾯认定威某⽅侵害吉某⽅12套汽⻋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技术秘密的事实基础上,通过威某⽅招股说明书记载的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的销售额等数据,认定威某⽅的侵权获利⾦额,并对其中发⽣于2019年4⽉之后的获利依法适⽤2倍惩罚性赔偿(2019年4⽉23⽇修正并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惩罚性赔偿作出规定),故判令威某⽅赔偿吉某⽅经济损失637596249.6元,并酌情⽀持吉某⽅⼀、⼆审维权合理开⽀500万元。关于停⽌侵害,为保障权利⼈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法院可以结合具体案情,尽可能细化停⽌侵害的具体⽅式、内容、范围等,以增强裁判的可执⾏性和威慑⼒。本案中,鉴于威某⽅侵权情节恶劣、规模巨⼤、后果严重,且存在继续侵权和损害后果扩⼤的可能性,故⽽有必要采取切实有效且合理可⾏的细化措施,以确保全⾯有效制⽌威某⽅的侵权⾏为:⼀⽅⾯,在总体判令威某⽅⽴即停⽌披露、使⽤、允许他⼈使⽤吉某⽅案涉技术秘密的基础上,进⼀步明确停⽌侵害的具体⽅式、内容和范围等;另⼀⽅⾯,在综合考虑侵权⾏为性质、情节和违反停⽌侵害义务可能产⽣的损害等因素的基础上,对⾮⾦钱给付义务迟延履⾏⾦的计付标准分情形予以明确,以确保威某⽅及时全⾯停⽌侵害,防⽌侵害后果进⼀步扩⼤,并督促威某⽅及时履⾏判决确定的⾮⾦钱给付义务。本案判决送达后,威某⽅积极主动按期在《⼈⺠法院报》刊登了关于判令其停⽌侵害吉某⽅案涉技术秘密的公告,并将案涉12件实⽤新型专利转给吉某⽅;吉某⽅与威某⽅两次就案涉12件实⽤新型专利的技术交底书及申请⽂件、威某EX系列⻋型的底盘零部件的图纸、数模进⾏销毁,且双⽅确认相关图纸、资料等销毁完毕;威某⽅通过企业微信等⽅式履⾏了通知其股东、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所有员⼯和⼦公司、分公司的义务,并向特定⼈员、对外投资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供应商送达了本案⽣效判决及停⽌侵害通知、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并经吉某⽅确认威某⽅已经履⾏完毕通知义务。截⾄2024年8⽉中旬,本案⽣效判决确定的⾮⾦钱义务已经履⾏完毕。有关⾦钱给付义务判项,已在威某⽅破产重整程序中统筹处理。《中华⼈⺠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22条第1款、第3款,第39条第1款、第2款第1项(本案适⽤的是2019年修正的《中华⼈⺠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第1款、第3款,第32条第1款、第2款第1项)《中华⼈⺠共和国⺠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264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第17条第1款《最⾼⼈⺠法院关于适⽤〈中华⼈⺠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50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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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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