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广东格兰仕微波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兰仕”)与中山市美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格电子”)之间的发明专利权纠纷,涉案专利为201510373341.8号“用于铆紧磁控管上盖的铆盖模具”发明专利,是磁控管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磁控管质量的关键技术。
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100件典型案例。
据悉,2000年,格兰仕开始自主研发微波炉用磁控管批量稳定生产的生产制作方法。
2020年,格兰仕以美格公司未经许可侵害涉案专利生产铆盖模具为由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格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共1200万元。
美格公司认为,涉案专利不符法律规定,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否定涉案专利权,另外被诉侵权产品的结构与涉案专利不同,不构成侵权。
美格公司提到的无效宣告请求为第521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驳回了美格公司无效主张,维持专利有效。据查,2021年4月,美格公司针对201510373341.8号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缺少底板必要技术特征。2021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21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驳回美格公司的无效主张,维持专利有效。
第521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图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审法院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美格公司利用被诉侵权产品制造磁控管,存在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且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他人制造。本案的一审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以及美格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和责任承担问题。
一审法院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美格公司未侵害涉案专利权,故判决:驳回格兰仕的全部诉讼请求。
格兰仕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格兰仕的全部诉讼请求,即赔偿格兰仕1200万元。
格兰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以下17份证据,包括第521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北京理工大学机械与车辆学院副教授黄某出具的关于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分析意见等。
二审中,格兰仕明确主张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作为本案的保护范围,不再对权利要求3-6主张权利。并且明确以2018年、2019年以及2020年1-10月份期间中山市某公司实际生产销售的磁控管数量来主张损害赔偿。
美格公司表示被诉侵权产品是自主研发的,但不清楚是否有资料来源。
本案涉及格兰仕的前员工刘某波,刘某波曾为格兰仕磁控管部门的核心技术人员,于格兰仕任职17年。
2000年,刘某波入职格兰仕工作,从2005年开始参与格兰仕的磁控管研发,参与了格兰仕的多款磁控管的产品图纸设计,同时也掌握了生产磁控管的工装夹具、工艺流程等相关知识。
2017年1月,刘某波辞职,并于同年3月到由中山东菱威力电器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广东威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力电器”)100%持股成立的美格公司工作并使用化名“李波”,独自一人负责美格公司磁控管的开发研制。
在判决书中特别提到,涉案专利于2015年6月申请、2017年1月25日授权,刘某波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授权期间还是格兰仕磁控管部门的核心技术人员。
在格兰仕任职中,刘某波利用U盘复制了多份格兰仕的磁控管相关图纸内容给美格公司的采购主管李某,由李某联系好相关生产厂家并将图纸给厂家,厂家生产出相关磁控管产品后供货给美格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如落入,美格公司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综合审理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认定有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
且由于涉案专利于2015年6月申请、2017年1月25日授权,刘某波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授权期间还是格兰仕磁控管部门的核心技术人员,可以认定美格公司属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权利人所受到的损失。支持格兰仕的1000万元请求赔偿。
202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1584号判决:美格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格兰仕1000万元经济损失,20万元合理维权支出。
此后,格兰仕还曾指控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宝股份”)非法获取、使用格兰仕磁控管产品商业秘密,侵权规模超过人民币1亿元,并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上述案件中的威力电器与新宝股份是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均为郭某刚。
2020年7月,格兰仕以刘某波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安机关报案。7月31日早上,公安机关前往美格公司以及刘某波住所实施抓捕行动,发现刘某波已逃跑。2020年10月,刘某波到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投案自首,由中山市公安移交顺德公安。
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100件典型案例,该判决明确了需要满足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即原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明确记载或者隐含公开了补充实验数据拟直接证明的待证事实,以及申请人不能通过补充实验数据弥补原专利申请文件的固有内在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