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赔 102 万!某大厂员工跳槽违反竞业协议.
📋 资料摘要
- 3 月 25 日,上海杨浦法院审结一起互联网行业竞业限制纠纷案,涉案员工邓云(化名)因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一审判赔合计 102 万余元(快科技,权威)。
- 邓云原系互联网大厂 A 公司商业分析师(核心岗位,接触核心数据),在职期间与 A 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 2 年内不得入职竞品企业,A 公司按月支付竞业补偿约 15640 元,并提供竞业公司清单(含 B 公司)(快科技,真实)。
- 2024 年 9 月邓云从 A 公司离职后,当月入职 B 公司从事相近岗位,未按协议要求向 A 公司报备就业信息,A 公司通过快递、监控、地库停车记录等方式完成取证并提起诉讼(快科技,真实)。
- 法院一审认定邓云构成违约,判决其返还已领取的竞业补偿金 9.3 万余元、支付违约金 92.7 万元;邓云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快科技,真实)。
- 该案争议焦点为 “两家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及 “违约金金额是否过高”,邓云辩称未泄露商业秘密、两家公司无业务重叠,且违约金超出 “不宜超过补偿总额 5 倍” 的相关指引(人社部政策解读、快科技,可靠)。
- 互联网大厂普遍对核心技术、核心业务岗位设置竞业限制,核心目的为保护商业秘密与行业竞争力,近年同类竞业纠纷同比增长 37%(脉脉职场报告,真实)。
大厂员工跳槽涉竞业违约,一审判赔 102 万,案件仍在审理中
3 月 25 日消息,上海杨浦法院审结一起互联网行业竞业限制纠纷案,涉案员工邓云(化名)因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被一审判决返还竞业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合计超 102 万元。目前,邓云已提起上诉,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阶段。
据悉,邓云原系某互联网大厂 A 公司商业分析师,该岗位属于接触公司核心数据的关键岗位。在职期间,邓云与 A 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其离职后 2 年内不得入职与 A 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作为对应,A 公司按月向其支付竞业补偿,金额约为 15640 元。邓云离职时,A 公司已向其出具明确的竞业公司清单,其中包含 B 公司。
2024 年 9 月,邓云从 A 公司离职。离职当月,其便入职 B 公司,从事与原岗位相近的工作,且未按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向 A 公司报备自身就业信息。
A 公司发现相关情况后,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取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快递寄送相关告知材料、调取办公区监控、核实地库停车记录等,最终确认邓云存在违约行为。随后,A 公司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仲裁后不服结果,进一步上诉至上海杨浦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云与 A 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邓云在明知协议约定及竞业公司清单的情况下,仍入职 B 公司并未履行报备义务,行为已明确构成违约。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邓云返还已领取的竞业补偿金 9.3 万余元,同时支付违约金 92.7 万元,两项金额合计 102 万余元。
针对该判决结果,邓云提出上诉。其辩称,自身并未泄露 A 公司任何商业秘密,且 A 公司与 B 公司无明显业务重叠,不应认定为竞争关系;同时认为,当前判决的违约金金额过高,不符合相关政策中 “竞业限制违约金一般不宜超过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 5 倍” 的指引。
截至 3 月 24 日,媒体就该案联系 A 公司寻求回应,截至发稿时未获得相关答复。
该案并非个例。当前,互联网大厂普遍针对核心技术、核心业务岗位设置竞业限制,核心目的在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维护自身行业竞争力。从行业数据来看,近年互联网行业竞业限制相关纠纷同比增长 37%,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多集中在 “竞争关系认定”“违约金金额合理性” 两大方面。
竞业限制协议的核心是平衡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者就业权利,对于企业而言,需明确竞业限制的适用岗位、竞业范围及补偿标准;对于劳动者而言,签订协议前应仔细核对条款细节,离职后需严格遵守约定,避免因违约承担高额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