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前员工跳槽快手,抖音提供多段视频证据证明该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并赔偿37万余元.
基本案情
该员工于2015年3月7日入职字节跳动公司,岗位为高级商务经理,2016年4月13日该员工与字节跳动公司签订了《保密、知识产权、商誉和不竞争协议》,2019年4月1日双方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2月3日该员工因个人原因向字节跳动公司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2月2日字节跳动公司与该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6个月内,竞业限制地域为全球范围,竞业限制期间,员工不得加入、从事、参与或运营或控制或参股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拟从事的业务,和/或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同、近似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员工不得为以下单位工作或任职,其中包括: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或单位。
竞业限制期限内,公司按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30%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经济补偿金额税前为14325.48元/月,经济补偿从员工离职后的2020年2月4日开始计算,每月支付一次,每月10日前支付上一个自然月的补偿金,首笔补偿金将于2020年3月10日前发放。该员工共计领取了78134.19元(税后)竞业限制补偿金,如违约应返还公司已支付的全部经济补偿(以税前数额为准),并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总额的五倍违约金。
字节跳动公司主张该员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为快手公司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法院提交了多段该员工进出快手公司的视频文件、照片。视频文件、照片显示:在2020年7月15日、7月16日、7月24日、7月27日、7月30日办公时间进入快手公司的办公场所。该员工辩称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连续数日对我进行跟踪拍摄,严重侵犯了我的隐私权,其以违法手段取得的视频、照片均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如果上述证据被法院采纳,也只能证明2020年7月15日之后我存在违约行为,要求返还2020年7月15日之前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
该员工认可在2020年7月15日、7月16日、7月24日、7月27日、7月30日办公时间进入快手公司的办公场所,其主张进入快手公司是参加私享会,了解快手电商在销售领域的销售模式,而非为快手公司工作。并提交了嘉宾证、《快手电商宝典》讲义文件、《快手商业私享季》讲义文件等证据材料,但嘉宾证上并没有受邀嘉宾姓名的记载,该员工未举证证明快手公司召开私享会的具体会期日程安排,比如快手公司对外发布的公告、通知等,亦未提交如参会登记信息,参会的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仅依据讲义文件、嘉宾证并不能有效证明该员工的主张。
该员工提交的社会保险缴费信息记录、收入纳税查询明细截屏图虽未体现快手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信息,但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与该员工的工作、收入情况之间并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上述证据亦不能有效证明该员工的主张。根据其在工作时间频繁进入快手公司的事实,法院对于字节跳动公司提出的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为快手公司工作的主张予以采信,该员工应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
该员工实际收到竞业限制补偿金78134.19元,因税收征缴所造成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差额争议,字节跳动公司可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该员工提出字节跳动公司无证据证明2020年7月15日之前其曾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故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7月14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无需返还的主张,与《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不符,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
鉴于字节跳动公司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该员工给其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情况,故法院综合考虑该员工在字节跳动公司的任职年限、薪资水平以及竞业限制期限、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令该员工向字节跳动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30万元,并返还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78134.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