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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签过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宁波一男子跳槽后被原单位索赔20余万!

  • 2026-11-07 07:44:16
因签过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宁波一男子跳槽后被原单位索赔20余万!
图片由AI生成。

今年的招聘旺季刚刚拉开帷幕,不少职场人正摩拳擦掌寻找新的发展机会。但就因为一份“竞业协议”,打工人小汤被原东家告上仲裁庭,还要求赔偿天价违约金。这究竟是哪方的过错?

小汤于2024年6月入职一家科技公司,担任电商部门运营助理,主要负责直播中控工作。

入职时,除了签订劳动合同,小汤还与公司签署了一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小汤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进入竞争企业或从事同类型工作,公司将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若违反约定,需返还全部已支付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

2025年2月,小汤因个人原因离职。此后数月,公司按时向小汤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2490元,至当年7月累计支付12450元。

同月,小汤顺利入职新公司,并继续从事直播中控工作。原公司得知后,立即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小汤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20余万元。

面对原公司的索赔要求,小汤据理力争,认为自己根本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适用对象。

“这起案子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小汤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仲裁员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是否具有保密义务,不能仅凭一纸协议认定,而要综合考量劳动者岗位性质、工作内容、薪酬结构、协议签订目的以及是否能接触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等因素。

反观小汤,他既不是企业高管,也非高级技术人员,其工资结构以固定薪资为主,并无体现涉密岗位的薪酬特征。此外,从工作内容来看,小汤主要负责产品链接上下架、客户维护等日常运营事务,接触到的多为一般性经营信息,并非企业主张的非公开商业秘密。另外,小汤在职期间,从未接受过企业的保密培训,而该企业也未对这些信息采取充分的保密措施。

基于这些事实,仲裁委最终裁决小汤返还该科技公司的竞业限制补偿12450元,但驳回了该科技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图片由AI生成。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和互联网行业快速发展,竞业限制协议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甚至出现“泛化”趋势。从前台、保安到普通销售,越来越多基层岗位被要求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动辄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违约金,成了劳动者的“紧箍咒”。

“企业确实有权保护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但不应该滥用竞业协议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仲裁员提醒广大劳动者,竞业限制并非“紧箍咒”,如果发现自己未接触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可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审慎确定竞业限制对象,切勿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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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甬派| 编辑:孔祥挺 | 审核:吴旻、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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