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273号:吉利汽车员工批量跳槽威马汽车引发的21亿技术秘密侵权案-推定侵权、停止侵害与高额赔偿的司法认定#昆山钟律师
#吉利汽车技术秘密案
指导性案例273号: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诉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6-18-2-189-001
生效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点】
1.被诉侵权人招揽其他企业人才,形成获取该企业技术秘密的渠道或者机会,并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生产出与该企业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的,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但被诉侵权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2.人民法院判决被诉侵权人停止侵害技术秘密的,可以在综合考虑受保护权益的性质、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未来继续侵权的可能性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法对被诉侵权人停止侵害的具体要求予以明确,包括:
停止使用技术秘密自行制造或者委托他人制造相关产品,停止销售其使用技术秘密制造的相关产品;
未经许可不得实施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利用非法获取的技术秘密申请的相关专利,包括恶意放弃专利权;
在人民法院监督、权利人见证下销毁侵权人和有关单位、人员持有、控制的载有技术秘密的相关载体或者将其移交权利人;
将判决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以公告或者内部通知的形式,告知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自技术秘密权利人处离职至侵权人及其关联公司处工作的员工、参与相关研发工作的人员直至所有员工、关联公司及可能获知案涉技术秘密的上下游厂商等,并与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签署保守案涉技术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
3.人民法院判决被诉侵权人停止侵害的,可以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和迟延履行停止侵害义务可能产生的损害等因素,对被诉侵权人迟延履行停止侵害义务的迟延履行金一并予以明确,有关计付标准可 视情按日、月等期间计算,按产品件数等规模计算,或者一次性定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