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自述了先后在13家公司工作的经历。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作经历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之一,劳动者应如实说明。从张某自述的工作经历来看,其先后在13家公司工作,且绝大部分工作经历的时间少于一年。
由此可见,张某的实际工作经历与其入职某服装公司时填写的工作经验存在较大差异,不可能是张某所称的理解差异或记忆偏差导致。且《入职申请表》已载明“本人保证所填写资料属实……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意无条件接受公司处罚甚至辞退,并不要求任何补助”,张某对此亦签名确认,应视为张某认可该内容。
法院认为,张某故意隐瞒工作经历,意图通过虚构较为稳定的工作经历顺利入职某服装公司,属于弄虚作假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某服装公司据此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