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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跳槽“上下游”公司,为何被判赔20万?

  • 2026-09-28 11:33:33
工程师跳槽“上下游”公司,为何被判赔20万?
   在厦门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担任初级工程师的徐女士,或许从未料到,自己离职后入职一家看似“上下游”环节不同的半导体公司,竟会引发一场围绕竞业限制的激烈法律争议。从签署《保密协议书》到承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从领取补偿金到被前雇主以违约之名告上仲裁庭,一系列看似清晰的约定,在司法实践中却面临岗位性质、竞争关系认定与违约金合理性的三重拷问。这场纠纷不仅关乎一名普通技术员工的职业选择,更触及了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者就业权之间的微妙平衡。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徐女士入职厦门某电公司,岗位是初级工程师,负责芯片生产环节的SiC(碳化硅)板块。入职当天,她和公司签了一份《保密协议书》,明确约定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

2022年4月,徐女士离职时签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承诺书》,承诺两年内不得到与某电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某电公司则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565元。竞业限制约定,若徐女士违约,需支付违约金205176元,并返还已收取的补偿金。

但没过多久,某电公司发现徐女士入职厦门某云公司,认为其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遂提起劳动仲裁。2023年12月,仲裁委员会支持某电公司的主要请求,裁决徐女士支付违约金20余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双方均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庭上,徐女士认为,自己只是普通工程师,不是《劳动合同法》里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属于可以约定竞业的对象。

她还请来一位专家出庭作证,某电公司做的是晶圆制造,属于上游;某云公司做的是先进封装,偏向下游;两者分属半导体产业链不同环节,是“上下游”而非直接竞争对手。另外,徐女士还认为自己在某电公司工作时月均工资为8500余元,约定20多万元的违约金太高了。

法院审理认为,某电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掌握核心技术;徐女士在SiC板块担任工程师,属于技术岗位;入职就签《保密协议书》,离职前又签《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承诺书》,并领取竞业补偿。在没有证据证明她不负有保密义务或相关协议存在无效、可撤销情形时,法院认定:她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以约定竞业限制,应按约履行。而且,专家证言承认某电公司侧重晶圆制造,某云公司侧重先进封装,但无法因此就认定两者一定不存在竞争关系。

法院进一步对比工商登记信息发现:两家公司经营范围都包括集成电路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等内容,存在明显交叉;在同一半导体产业链中,虽是上下游,但在部分产品、技术或客户上仍有潜在或现实竞争。

因此,法院认定徐女士在竞业限制期内入职经营范围重合的某云公司构成违约,判决徐女士支付某电公司违约金153887元、返还补偿金5387元、承担调查费用39000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协议期满。

一审判决后徐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厦门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在最后

随着厦门中院二审落槌,这起历时近两年的竞业限制纠纷终告一段落。法院在判决中不仅明确了徐女士作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受竞业限制约束,更通过对两家公司经营范围的实质性比对,厘清了半导体产业链中“上下游”企业仍可能存在竞争关系的法律认定逻辑。在违约金数额上,法院结合徐女士原工资水平与实际违约情节,依法对约定金额予以酌减,体现了司法对过高违约金的审慎调整。本案再次提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需建立于真实保密义务之上,而违约责任的设定则应兼顾公平与诚信。在技术迭代迅猛、人才流动频繁的当下,如何在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合理界限,仍需法律与实践的持续探索。

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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