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徐女士认为,自己只是普通工程师,不是《劳动合同法》里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属于可以约定竞业的对象。
她还请来一位专家出庭作证,某电公司做的是晶圆制造,属于上游;某云公司做的是先进封装,偏向下游;两者分属半导体产业链不同环节,是“上下游”而非直接竞争对手。另外,徐女士还认为自己在某电公司工作时月均工资为8500余元,约定20多万元的违约金太高了。
法院审理认为,某电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掌握核心技术;徐女士在SiC板块担任工程师,属于技术岗位;入职就签《保密协议书》,离职前又签《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承诺书》,并领取竞业补偿。在没有证据证明她不负有保密义务或相关协议存在无效、可撤销情形时,法院认定:她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以约定竞业限制,应按约履行。而且,专家证言承认某电公司侧重晶圆制造,某云公司侧重先进封装,但无法因此就认定两者一定不存在竞争关系。
法院进一步对比工商登记信息发现:两家公司经营范围都包括集成电路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等内容,存在明显交叉;在同一半导体产业链中,虽是上下游,但在部分产品、技术或客户上仍有潜在或现实竞争。
因此,法院认定徐女士在竞业限制期内入职经营范围重合的某云公司构成违约,判决徐女士支付某电公司违约金153887元、返还补偿金5387元、承担调查费用39000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协议期满。
一审判决后徐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厦门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