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离职跳槽,最怕遇到“竞业限制”找上门——明明新工作和老本行看着不搭边,原公司却拿着“经营范围重合”的理由,索赔几十万、上百万违约金,到底冤不冤?最高法指导案例190号,就明确给这类纠纷划了红线,不管是打工人还是企业,都一定要看懂!
王先生2018年入职万得公司,做智能数据分析,月薪2万,后来和公司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不能去和万得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上班,公司会给补偿金。2020年王先生离职,领了补偿金后,跳槽去了哔哩哔哩(B站),还是做数据分析相关工作。这下万得公司不乐意了,一纸诉状把王先生告了:理由是“我们和B站的经营范围里,都有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属于竞争关系,你违反竞业限制了!”一开始,仲裁和一审都支持了万得公司,判决王先生返还补偿金,还要支付违约金(一审酌减到24万)。王先生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最终,二审法院改判:王先生不用返还补偿金,也不用付违约金!
很多企业都有一个误区:只要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重合,就认为是“竞争关系”,就能限制员工跳槽。但最高法指导案例190号明确规定:
不能只看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关键看两家公司的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对应市场,是不是真的重合。
具体到这个案子里:
万得公司:实际是做金融信息服务的,客户主要是银行、证券公司、学术研究机构,简单说就是“服务金融圈”;
B站:实际是做文化社区、视频平台的,受众是广大网友,尤其是年轻人,核心是“做内容、做社区”。两者看似都涉及“计算机相关”,但实际做的事、服务的人完全不一样,根本没有竞争关系——王先生跳槽到B站,根本不会泄露万得的商业秘密,也不会影响万得的业务。
1.签竞业限制协议前,先看自己是不是“涉密人员”不是所有打工人都需要签竞业限制!只有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接触商业秘密的涉密人员,才需要签。普通前台、行政、不接触秘密的销售,就算签了,协议也可能无效。
2. 离职后跳槽,若被索赔,重点举证“无实质竞争”如果原公司以“经营范围重合”为由告你,不用慌——你可以收集证据,证明原公司和新公司的实际业务、服务对象不一样(比如原公司官网、新公司劳动合同、岗位描述等),就能主张自己没有违反协议。
竞业限制的初衷,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而不是限制员工正常就业。如果企业随便扩大竞业限制范围,把不涉密的员工也纳入限制,或者只看经营范围重合就索赔,就算告到法院,也可能像万得公司一样,最终败诉。
竞业限制不是“霸王条款”,打工人不用谈之色变,企业也不能滥用权利。判断是否违约,看“实质”不看“表面”,这就是最高法指导案例190号,给我们的核心提醒!
收藏起来,不管是自己跳槽,还是企业管理,都能避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