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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及政策解读!(2025版)

  • 2026-10-26 05:42:57
福建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及政策解读!(2025版)

一、认定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在闽就业创业(含有意来闽的待引进人才)。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聘于福建省内事业单位(含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的人才,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外籍人才、海外人才为1年以上)、每年在闽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聘用)合同;且近3年内应缴工薪个人所得税额一般每年不低于3万元,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四个设区市(以下简称山区地市)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年纳税额标准下浮20%;

  (2)受聘于福建省内企业的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外籍人才、海外人才为1年以上)、每年在闽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聘用)合同;且近3年内应缴工薪个人所得税额一般每年不低于7万元,山区地市和重点县年纳税额标准下浮20%;

  (3)在福建省内创(领)办企业的人才,须担任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裁、合伙人或技术总负责人之一,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创业投资30%以上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企业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50万元)和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人才团队;

  (4)自由从业的人才,须为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国家级协会会员,且符合所在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设定的其他条件(有关条件须报省委人才办审定)。

4.在年龄要求方面,对现有人才不作限定。对引进人才,特级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A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B、C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能力特别突出或我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紧缺的人才,经认定单位研究并报省委人才办审定后,年龄上限可相应提高5周岁。对台湾居民不作年龄限定。

5.身体健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科研作风;有较强创新创业创造能力;个人(含曾创办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6.还需符合下列特殊类、A、B、C类人才相应的认定条件之一:

特级人才:

  1.国家勋章(包括“共和国勋章”“友谊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

  2.中国科学院院士(含外籍院士);

  3.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

  4.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5.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6.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个人)获得者;

  7.国家实验室主任;

  8.近10年内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

  9.近10年内入选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项目;

  10.近10年内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特级人才项目;

  11.诺贝尔奖(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文学、经济学奖)、菲尔兹奖、沃尔夫奖、图灵奖、普利兹克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等国际著名奖项获得者;

  12.欧洲科学院院士;

  13.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士(TWAS院士);

  14.发达国家或有影响力世界大国的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并经省科协、省人社厅专门征询权威机构确认;

  15.经认定单位研究并报省委人才办审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A类人才:

  (一)近10年内曾入选以下人才计划(工程、项目)

  1.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不含青年项目);

  2.国家“万人计划”(不含“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项目);

  3.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长江学者”称号获得者);

  4.福建省特级后备人才项目;

  5.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类人才)。

  (二)近10年内曾担任以下职务或项目(课题)负责人

  6.国家实验室分管科研工作副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

  7.福建省创新实验室主任;

  8.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召集人;

  9.原国家“86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10.原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11.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负责人;

  1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

  1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副总师,项目负责人;

  1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部委推荐)、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基础科学中心项目、数学天元基金中心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

  1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16.中国企业100强(见附录第1条)企业总部的董事长、总裁(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2年以上;

  17.世界500强企业(见附录第1条)总部董事会成员、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注:所在企业入选过世界500强即可,不一定为申报人在职期间入选)

  18.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竞争力、形成有独创性领先性的商业模式,年销售额3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近3年内企业成长性年平均100%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注:企业成长性以销售收入、纳税额等为依据)

  19.发达国家或有影响力世界大国的国家级研究所所长或国家实验室主任,并经省科技厅专门征询权威机构确认;

  20.国际著名金融机构(见附录第2条)首席执行官或首席专家;

  21.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见附录第8条)首席执行官;

  22.国际著名学术组织(见附录第9条)主席或副主席;

  23.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排名(见附录第3条)最新同时排名前100大学的校长、副校长。

  (三)近10年内曾获得以下荣誉称号(奖项)

  24.中国政府友谊奖;

  25.全国创新争先奖(授予奖牌的团队带头人,授予奖章的个人);

  26.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27.国家级教学名师;

  28.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第一完成人;

  2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特别荣誉奖、专著类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30.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特等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31.国医大师;

  32.国际著名建筑奖(见附录第11条)、著名文学奖(见附录第12条)、著名电影、电视、戏剧奖(见附录第13条)、著名音乐奖(见附录第14条)、著名广告奖(见附录第15条)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

  (四)近10年内所承担科研项目获得以下奖项,并按下列计算标准累计所得分值在15分以上的人才。如同一个项目获多个奖项,只按其最高分值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对应奖项直接入选A类人才。

(五)经认定单位研究并报省委人才办审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B类人才:

  (一)近10年内曾入选以下人才计划(工程、项目)

  1.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青年项目;

  2.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项目;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4.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长江学者”称号获得者);

  5.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6.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

  7.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

  8.科技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

  9.财政部“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

  10.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

  11.福建省引才“百人计划”(团队入选的须为团队带头人;不含短期项目入选者);

  12.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B类人才,含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

  13.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

  (二)近5年内曾担任以下职务或项目(课题)负责人

  14.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分管科研工作,下同)、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副主任;

  15.福建省创新实验室分管科研工作副主任;

  16.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17.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18.原国家“863计划”课题负责人;

  19.原国家“973计划”课题负责人;

  20.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负责人;

  2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负责人;

  2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

  2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自由申请)、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重点支持项目或集成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联合基金项目(重点项目或集成项目、中心项目)负责人;

  2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

  25.教育部、科技部“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项目负责人;

  26.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1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

  27.科技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高校国际化示范学院推进计划外籍负责人;

  28.国家一级学会理事长或执行理事长;

  29.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30.中国企业100强(见附录第1条)总部董事会成员,控股二级公司董事长、总裁(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1年以上,或世界500强企业(见附录第1条)总部董事会成员,集团公司中层正职及控股二级公司主要负责人、集团公司技术研发和管理团队核心成员;(注:本条仅限引进人才;所在企业入选过世界500强即可,不一定为申报人在职期间入选)

  31.国际著名金融机构(见附录第2条)中层正职管理人员;

  32.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见附录第8条)中层正职管理人员;

  33.国际著名学术组织(见附录第9条)高级成员;

  34.国际著名投资机构(见附录第10条)首席类负责人;

  35.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排名(见附录第3条)最新同时排名前200大学的学院院长,或教授1年以上,或副教授3年以上;

  36.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引用报告》JCR一区,见附录第5条)总编(主编)。

  (三)近5年内曾获得以下荣誉称号(奖项)

  37.中国青年科技奖;

  38.中国科协求是杰出青年奖;

  39.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40.人社部、教育部“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41.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第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4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专著类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4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第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44.国家卫生健康系统“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45.福建省杰出人民教师;

  46.全国名中医;

  47.中宣部保留的常设全国性文艺奖项相应获得者(见附录第6条);

  48.中国新闻奖一等奖获奖作品排名第一主创人员;

  49.中国质量奖个人奖;

  50.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51.中华技能大奖;

  52.世界技能大赛金牌;

  53.由我省输送并代表国家参赛,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个人项目第一至三名次的现役运动员;

  54.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

  (四)近5年内所承担科研项目曾获得以下奖项,并按下列计算标准累计所得分值在10分以上的人才。如同一个项目获多个奖项,只按其最高分值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对应奖项直接入选A类人才;“□”对应奖项直接入选B类人才。

  (五)各设区市每年从省级(含)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的行业企业、新引进的重点企业(项目)中各选出10家左右企业(共30家),根据岗位紧缺度、员工贡献度、业绩表现等因素,每家企业每年经集体研究、内部公示等程序推荐不超过2名骨干人才。各设区市每年可从上述推荐人选中自主认定不超过5名B类人才。人选须备注“自主认定”。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组织部门牵头研究制定,报备省委人才办。补助经费由省级财政和人才所在单位同级财政各承担50%。

  (六)经认定单位研究并报省委人才办审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七)现有人才的认定:

1.对符合《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2020年版)》的现有人才(不含设区市自主认定的企业人才),不将个税作为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申报时应有纳税记录。  

(八)引进人才的认定:

1.对符合《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2020年版)》中特级、A类及B类1-13款条件的人才,不将个税作为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申报时应有纳税记录。 

2.对受聘于企事业单位的人才(不含设区市自主认定的企业人才),不将个税作为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但近三年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收入应达到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以上(事业单位2.5倍、企业4倍),申报时应有纳税记录。  

 3.对毕业后工作未满3年的博士(不含设区市自主认定的企业人才),不将个税作为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近1年内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收入应达到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倍以上,申报时有纳税记录。其中,博士毕业后未满1年的,其综合所得年度收入可按当前个人综合所得测算后先予认定,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待满1年后年度综合所得达到标准,再申领安家补助。 

(九)各设区市自主认定的企业人才:各设区市自主认定的企业人才,工薪个人所得税额口径可按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应缴税额掌握,包括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  

上述规定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补贴标准

属引进人才的,采取“工作和生活待遇+住房保障+晋级和荣誉奖励+健康保障+重点计划支持”等方式给予支持,分层次可享受25-700万元的安家补助。属现有人才的,采取“晋级和荣誉奖励+健康保障+重点计划支持”等方式给予支持。

三、申领材料

1、申报表(系统填写下载);

2、身份证;

3、最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等相应证明材料;

4、医社保缴交证明(近三年);

5、纳税记录(近三年);

6、受聘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外籍人才、海外人才为1年以上)、每年在闽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聘用)合同。其中,创(领)办企业的,需提供担任高管以上职务或相当技术职务证明;受聘省内事业单位的,需提供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证明;

7、还须提供符合省级A、B、C类相对应条件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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