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跳槽后,宠物医院院长被索要百万违约金
(封面图与文章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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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业限制协议>>真的能成为离职员工头上的紧箍咒吗?今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单位与员工签订<<竟业限制协议>>,员工离职后立即入职新单位而引发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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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简要描述
2017年9月,"90后"常某入职深圳市某甲宠物医院,任职宠物医生兼院长,从事宠物诊疗活动。入职时,双方签订了<<竟业限制协议>>,约定在职期间及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两年内,常某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该协议规定,常某离职后两年内不能在中国从事宠物诊疗活动,即不能在中国范围内的任何宠物医院、宠物诊所、宠物美容店等与宠物相关的经营场所工作。
2022年1月,常某离职,某甲宠物医院向其发送了<<竞业限制通知书>>,要求他在每月5日前书面报告就业情况。当月起,该医院每月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费,至2022年9月共支付10万余元。此后,某甲宠物医院发现,常某离职后不久便入职某乙宠物医院,并担任主治医生兼院长等职务,从事动物诊疗的实际活动,某甲宠物医院认为常某的行为构成竞业行为。为此,某甲宠物医院向法院起诉,诉请常某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协议约定的2024年1月6日;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0万余元;支付违约金13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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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2
法院审理

没有保密义务就没有竞业限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唐静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谋生技能的本质是劳动者不可剥夺的生存资本,而竞业限制仅能针对企业合法拥有的商业秘密且限定于特定涉密人员,企业需避免滥用竞业限制协议。
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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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没有保密义务就没有竞业限制,劳动者是否违反了保密义务的约定是判断违反竞业限制的关键。"唐静认为,常某作为宠物医生,对动物进行诊疗是其基本的谋生技能,并非某甲宠物医院的商业秘密。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竞业限制协议>>无效,该员工据此获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0万余元,应当予以返还,同时其无须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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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4
律师意见
签订就业限制协议(通常指“竞业限制协议”)时,单位和员工各自要关注的重点不同,以下分两类归纳:
一、单位端要注意的 6 件事
1、只限“三高一密”人员
竞业限制只能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确实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对普通员工签也无效,反而增加成本 。
2、期限≤2 年且写清楚起算点
法律上限 2 年,且从“离职日”起算,不是合同签订日;协议里要写清,否则超期部分无效 。
3、补偿金不得低于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的 30%,且必须按月单独发放
拖欠 3 个月以上,员工可单方解除协议 。
4、离职时书面告知是否“启动”竞业限制
没明确告知的,司法实践倾向于“单位放弃权利”,后期再主张很难被支持 。
5、违约金要量化、可执行
写清具体数额或计算方式(如补偿金的若干倍),只写“赔偿一切损失”法院很难量化,单位举证困难 。
6、建立“离职后跟踪”机制
协议中可约定员工定期报告就业状态并提交社保记录;单位保留支付台账,方便取证 。
二、员工端要注意的 5 件事
1、先判断自己是不是法定受限对象
如果只是普通岗位、接触不到核心秘密,可以拒签;单位不得强迫 。
2、范围、地域、期限要写具体
行业范围不能太宽,地域必须合理;超过 2 年的部分无效 。
3、补偿金比例、基数、支付时间要写清
不要接受“已包含在工资中”或“离职后再商量”等模糊说法;低于法定 30% 可主张补足或解除 。
4、离职时若受限,一定索要书面“启动通知”
没有收到通知却自己按协议不就业,可能拿不到补偿;若收到通知但 3 个月没拿到钱,可书面解除协议并要求补发 。
5、违约金过高可请求法院调低
法院通常会以“补偿金总额×合理倍数”做参考,员工可主张下调 。
摘自:《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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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大天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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