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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选|核心技术骨干集体跳槽,带走的不仅是人,还有商业秘密

  • 2026-09-29 12:48:55
案例精选|核心技术骨干集体跳槽,带走的不仅是人,还有商业秘密

案例精选

(第61期)

案件提要

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将在职期间获取的技术秘密带至新公司使用并申请专利公开,给原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法院对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可宣告禁止令,禁止其从事与涉案商业秘密相关的经营活动。

【案由】

侵犯商业秘密罪

【裁判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1)沪0115刑初5190号

(本案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09-1-162-008)

【案件事实】

被害单位主营制袋机生产销售,核心技术“共轭凸轮控制的上头卡装置”“纸袋翻转装置”研发价值分别为124.04万元和83.31万元。

纪某某、刘某某、王某、隋某某先后入职被害单位担任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机械设计主管等,均签订《保密协议》。

2018年12月纪某某等三人合谋成立某甲科技公司,次年控股成立某乙科技公司生产同类制袋机。

四人2019年离职后均进入某乙公司。隋某某离职前复制被害单位电子图纸交王某生产,王某据此制造5台制袋机销售2台金额265万元;刘某某备份全部图纸硬盘带至新公司。

四人还共谋将涉案技术修改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对外公开,经鉴定与被害单位密点技术相同或实质相同。

【判决结果】

纪某某、刘某某、王某各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罚金十五万至十八万元;隋某某判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罚金十万元。

禁止四人在缓刑期内从事制袋机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所得没收追缴,作案工具没收销毁。

【法院说理】

1、商业秘密的认定:涉案两项技术经鉴定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和实用性,被害单位已通过《保密协议》采取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

2、犯罪行为认定:刘某某、隋某某违反保密约定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纪某某、王某明知仍获取使用,造成重大损失,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共同合谋、各有分工,系共同犯罪。

3、禁止令的适用:基于预防再犯罪需要,对适用缓刑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罪犯可宣告禁止令。综合考量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对四人均适用缓刑并宣告禁止令。

【律师建议】

1、完善保密体系:与核心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同时采取图纸加密、权限管控等技术措施,为维权奠定证据基础。

2、离职审查机制:关键岗位离职时审查是否复制涉密资料,必要时电子取证,及时阻止泄露。

3、专利监控防控:本案被告将窃取技术申请专利导致秘密不可逆公开,企业应监控同行专利申请,发现涉及自身商业秘密及时采取法律措施。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

作者简介

周珏魏,上海市协力(南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深耕劳动人事领域多年,南通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向多家中、外资企业提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擅长处理劳动争议、民商事纠纷。

编辑:盛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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