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商业秘密罪
【裁判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1)沪0115刑初5190号
(本案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09-1-162-008)
【案件事实】
被害单位主营制袋机生产销售,核心技术“共轭凸轮控制的上头卡装置”“纸袋翻转装置”研发价值分别为124.04万元和83.31万元。
纪某某、刘某某、王某、隋某某先后入职被害单位担任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机械设计主管等,均签订《保密协议》。
2018年12月纪某某等三人合谋成立某甲科技公司,次年控股成立某乙科技公司生产同类制袋机。
四人2019年离职后均进入某乙公司。隋某某离职前复制被害单位电子图纸交王某生产,王某据此制造5台制袋机销售2台金额265万元;刘某某备份全部图纸硬盘带至新公司。
四人还共谋将涉案技术修改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对外公开,经鉴定与被害单位密点技术相同或实质相同。
【判决结果】
纪某某、刘某某、王某各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罚金十五万至十八万元;隋某某判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罚金十万元。
禁止四人在缓刑期内从事制袋机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所得没收追缴,作案工具没收销毁。
【法院说理】
1、商业秘密的认定:涉案两项技术经鉴定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和实用性,被害单位已通过《保密协议》采取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
2、犯罪行为认定:刘某某、隋某某违反保密约定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纪某某、王某明知仍获取使用,造成重大损失,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共同合谋、各有分工,系共同犯罪。
3、禁止令的适用:基于预防再犯罪需要,对适用缓刑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罪犯可宣告禁止令。综合考量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对四人均适用缓刑并宣告禁止令。
【律师建议】
1、完善保密体系:与核心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同时采取图纸加密、权限管控等技术措施,为维权奠定证据基础。
2、离职审查机制:关键岗位离职时审查是否复制涉密资料,必要时电子取证,及时阻止泄露。
3、专利监控防控:本案被告将窃取技术申请专利导致秘密不可逆公开,企业应监控同行专利申请,发现涉及自身商业秘密及时采取法律措施。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