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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跳槽被索赔170万,竞业限制条款的合理范围在哪? | 劳动纠纷

  • 2026-10-21 23:51:18
高管跳槽被索赔170万,竞业限制条款的合理范围在哪? | 劳动纠纷

“编者按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失其序,乃生纷争。本栏目设立的初衷是希望用我们的所学所知,将法治星火撒播万家———以法为灯,照亮前行之路;以法为盾,守护权益之基。

案件事实-(2021)京03民终14055号

宋某于2014年5月12日入职A医疗器械公司,任中国区总经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宋某离职后须遵守竞业限制,限制范围涵盖A集团全部业务领域,包括口腔种植体、骨再生、牙医实验设备等,地域为中国。

2018年12月31日宋某离职,A医疗器械公司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14万余元,后宋某入职注册于新加坡的B医疗器械公司,担任南亚及环太平洋地区总经理(职责范围不含中国)。

A医疗器械公司认为,B公司产品包括口腔内扫描仪等,与己方存在竞争,宋某已违反竞业限制,遂向宋某发函要求终止任职、继续履约。宋某主张未违约,B公司业务与A公司并不重合。A医疗器械公司申请仲裁,要求宋某支付违约金约171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仲裁裁决宋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驳回了违约金请求。A医疗器械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要点解读

判断新旧公司是否存在实质竞争关系,认定竞业限制的条款的效力,应从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业务范围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1)经营范围层面,首先看工商登记的范围是否存在重合,其次看两家公司的实际经营内容、客户群体、产品服务,综合认定是否构成实质竞争关系;

(2)地域范围层面,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应该以公司现有的、实际经营的区域为限。区域性经营的,将竞业限制的范围扩展至“全国”的属于无效条款;

(3)业务范围层面,公司不得将关联公司的全部业务均纳入竞业限制的业务的范围,应该以现有的业务覆盖范围为限,不包括未来可能拓展的业务。

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关于竞业限制范围的约定扩张至A集团全部业务领域,违反法律规定。公司主张与B科技公司经营范围重合,但宋某入职的为新加坡子公司,其负责区域不包含约定的中国地域,认定违约明显不妥。且宋某离职时,A公司的“牙齿正畸”业务直至2019年中期才陆续开展,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宋某存在违约行为,故对其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A医疗器械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竞业限制不能剥夺劳动者就业权,A公司注册地在北京,经营具区域性,但约定扩及A集团所有公司全部业务领域,于法不合。公司提交的第三方报告仅笼统提及宋某参与牙齿正畸项目,不足以采信。公司关于宋某负责区域包含中国的主张仅系推断,无证据支持,一审认定其工作区域不含竞业区域,并无不当。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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