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直播行业经纪合同违约纠纷频发,主播擅自跳槽引发的高额违约金争议,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热点问题。司法裁判不再单纯依据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定责,而是秉持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裁量。本文以主播年收入110万元、二审被判赔付260万元违约金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聚焦两大核心争议焦点:一是平台迟延结算费用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能否成为主播单方解约的合法依据;二是主播违约跳槽后,法院酌定违约金的法定考量因素。同时结合同类司法判例,厘清高额格式违约金的效力边界,探析司法实践中违约金的调整规则,为直播平台与主播的合规履约、纠纷维权提供实务参考。
主播在与之前签约的直播平台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官宣去其他平台进行直播,此种行为毫无疑问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该案中,二审法院也对此进行了论述,二审法院认为,即使熊猫公司拖欠李某两个月合作费用,但迟延支付的时间程度仅存在合同履行瑕疵,尚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此外,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也应当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方式明确无误地向合同相对方发出。该案中,主播在自媒体上“官宣”或直接至其他平台直播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向合作方发出明确的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因此合同并没有成功解除。
在近几年的主播违约金案件中,法院在酌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时,首先要考虑合作平台能够量化的具体损失,其次还要考虑到平台整体估值的降低,可期待利益的损失,特定对象广告收益减损等因素。
在判断违约金是否合理时,主播在行业内的人气和知名度情况也是要重点加以考量的,主播在某行业内的人气和知名度越高,其个人创收能力越强,给平台带来的收益越高,其自身的收入相对行业内其他主播而言也是非常高的,主播私自跳槽后给合作平台带来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就越大。在该案中,在直播平台主张的300万元违约金基础上,一审法院根据主播在双方合作期间,主播创收的111万元基础上,酌定主播按从直播平台获取的总收益的约两倍金额承担相应违约金,二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可。
有意思的是,具体到该案中,主播与直播平台签署的合同里面约定的违约金是5500万余元,但直播平台起诉主播的时候,主动将违约金降至300万元,其实直播平台也知道,如此巨额的违约金金额,是远超法律规定的违约金范畴的,即使双方自愿签署,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同样的,在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另一起类似的主播跳槽案件中,主播与合作的直播平台合作半年期间内,平台支付主播固定费用为45万元,主播在直播平台的礼物道具分成收入约17万元。直播平台与主播约定的违约金为400万元,法院则酌定主播赔偿直播平台200万元,不难看出,在该案件中,法院也是参考了主播在平台的实际收益来判断违约金的合理区间的。
结合本案及同类判例裁判规则,本文从律师实务角度对签约主播提出合规指引:第一,主播遇平台逾期结付酬劳时,切勿径直停播跳槽,应留存欠款凭证,通过书面催告、发律师函等法定方式主张权利,审慎依据法定事由行使单方解除权,避免因自行擅自解约构成违约。
第二,主播签约前应找专业律师重点审核合同违约金条款,对畸高违约金及时协商修改,明晰解约条件、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
第三,主播若确需更换合作平台,需优先协商解约并签署书面解除协议,厘清费用结算与权责划分。遭遇高额违约金诉讼时,可依据实际收益、平台实际损失等事实请求法院依法调低违约金,借助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参考案例:
1.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562号民事判决书
2.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31513号民事判决书
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7903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