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本案系离职产品经理利用原公司商业秘密从事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程某某原系某科技公司产品经理,在职期间负责产品规划、客户对接及核心产品信息管理,岗位涉及核心经营环节,公司与其签订书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其对客户名单、产品参数、交易方案等商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同时通过权限分级、数据加密等管理措施对上述信息予以保密保护。
2025 年 3 月,程某某以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离职时未按规定完成涉密信息交接,且擅自留存包含客户名称、联系方式、交易习惯、产品需求及未公开产品参数等核心信息的工作资料。离职后,程某某与他人合伙成立新公司,主营与原公司同类产品及服务,形成直接竞争关系。
为快速打开市场、获取竞争优势,程某某利用留存的客户名单及产品信息,主动联系原公司长期合作的核心客户,绕开原公司交易渠道,以更低报价、更便捷服务等方式促成合作,实现业务转化。经查,上述客户均为原公司经长期经营积累、投入成本维护的稳定客户,相关客户信息及交易方案不为公众普遍知悉,具有显著商业价值。
截至 2025 年 10 月案发,程某某及其同伙通过上述方式完成多笔交易,直接导致原公司流失核心客户、丧失交易机会,经审计机构核算,原公司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达 200 余万元。原公司发现客户流失异常后,启动内部核查,固定程某某留存涉密信息、违规联系客户的相关证据,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取证固定,确认程某某行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随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引发行业对商业秘密保护及离职员工合规行为的广泛关注。
裁判分析

法院审理本案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及 2025 年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围绕商业秘密构成、行为不正当性、损失认定、共同犯罪四大核心要件展开系统论证,精准界定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裁判边界,裁判逻辑严谨、法理适用准确。
法院首先审查原公司主张的客户名单、产品信息等是否符合商业秘密 “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的法定构成要件。经查,涉案客户信息包含名称、联系方式、交易习惯、个性化需求等专属内容,产品信息涵盖未公开的参数、设计方案及优化迭代细节,均为原公司长期经营投入形成的核心经营信息,区别于公开渠道可获取的基础信息,具有显著非公知性与商业价值。同时,原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设置岗位权限、数据加密存储、明确保密责任等多重管理措施,对涉案信息予以严格保密,符合 “合理保密措施” 的法定要求。据此,法院认定涉案信息属于刑法保护的商业秘密,原公司为合法权利人。
法院明确,离职员工对原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任职期间获取的涉密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程某某作为产品经理,在职期间合法接触涉案商业秘密,离职后未履行保密义务,擅自留存涉密资料并伙同他人使用,主动联系原公司核心客户、绕开原公司完成交易,本质是利用原公司经营优势获取非法利益,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 “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的侵权情形。同时,程某某与他人事前通谋、分工协作,由其提供商业秘密并负责客户对接,他人负责公司运营与交易落地,构成共同犯罪,需对全案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即认定为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损失数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应适用升格量刑幅度。本案中,原公司 200 余万元经济损失系程某某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经审计机构依据侵权交易对应原公司预期利润损失核算,结论客观、证据充分,与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该损失数额远超 30 万元入罪标准,虽未达到 300 万元 “情节特别严重” 标准,但已属于 “情节严重” 范畴,为定罪及量刑提供核心依据。
本案裁判精准平衡 “商业秘密保护” 与 “劳动者自由择业” 关系,明确三大裁判规则:一是离职员工不得利用原公司商业秘密抢占原客户交易机会,任何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均受法律规制;二是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信赖自愿选择新主体交易的,不构成侵权,但本案中客户选择系程某某利用商业秘密诱导所致,不适用该例外情形;三是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需根据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承担相应责任,区分主从犯以实现罚当其罪。zhenggui.com可提供商业秘密全生命周期合规方案,涵盖涉密信息分级管理、离职员工竞业限制协议拟定、侵权调查取证指引等服务,助力企业筑牢商业秘密保护防线,有需要可联系我们。
判决结果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程某某违反保密义务,伙同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原公司商业秘密,绕开原公司与核心客户交易,造成原公司经济损失 200 余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且属共同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综合考量全案事实,结合程某某及同伙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非法获利情况、认罪认罚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程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同案其他被告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分别判处相应刑罚;继续追缴程某某及同伙全部非法所得,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原公司商业秘密并返还涉案涉密资料,彻底消除侵权影响。
律师提示

本案作为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具有明确的裁判指引价值。其一,清晰划定离职员工商业行为边界:员工离职后可自由择业、合理运用工作经验技能,但不得利用原公司商业秘密抢占原客户交易机会,任何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涉密信息的行为均构成侵权,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二,强化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客户名单、产品参数、交易习惯等经营信息属于法定商业秘密,企业需通过签订保密协议、设置权限、数据加密等方式完善保密体系,为维权提供坚实基础。其三,明确共同犯罪责任认定规则:事前通谋、分工协作的侵权行为,各行为人需对全案损失承担刑事责任,法院将根据地位、作用区分主从犯,实现精准量刑。其四,彰显司法对商业秘密的严格保护:针对企业核心经营信息的侵权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兼顾劳动者合法权益,避免过度限制人才流动。
为防范类似法律风险,企业与员工均需落实合规责任,具体建议如下:
企业层面
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立涉密信息分级管理制度,明确核心商业秘密范围,对客户名单、产品信息等采取权限管控、数据加密、物理隔离等技术措施;与核心岗位员工签订详细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违约责任及竞业限制条款,合理约定竞业限制范围与补偿标准。
规范员工离职流程:离职时开展涉密信息专项交接,要求员工签署保密承诺书,明确不得留存、使用涉密信息;对离职员工进行合规告知,留存交接记录与告知凭证,为后续维权留存证据。
建立侵权预警与应对机制:定期排查客户流失、业务异常等情况,及时发现侵权线索;遭遇侵权时,及时固定客户沟通记录、交易凭证、涉密资料等证据,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损失评估,通过行政投诉、民事诉讼或刑事报案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员工层面
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在职期间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不擅自留存、泄露涉密信息;离职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交接,主动返还涉密资料,杜绝利用原公司商业秘密谋取利益。
规范新岗位业务开展:新入职同类行业时,不得使用原公司商业秘密联系原客户,确需合作的,应取得原公司书面同意;依托自身合法积累的经验技能开展业务,坚守法律底线。
主动学习合规知识:了解《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身权利义务,避免因无知引发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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