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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跳槽被判赔260万:直播行业独家合作协议的边界在哪里?

  • 2026-07-29 19:04:15
主播跳槽被判赔260万:直播行业独家合作协议的边界在哪里?

阅读提示

网络直播行业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发展迅猛。主播作为平台的核心资源,其流动往往引发平台与主播、经纪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本案作为直播行业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涉及独家合作协议效力、违约行为认定、高额违约金调整等核心法律问题,对规范直播行业市场秩序、平衡各方权益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裁判要旨

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经纪公司签订的独家合作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主播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平台同意擅自到竞争平台直播的,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于合同约定的过高违约金,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以及行业特点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适当调整。

案情简介

当事人

原告:直播公司被告:经纪公司

被告:李某(经纪公司的艺人)

合作背景

2017年2月起,被告李某作为原告直播公司独家签约主播进行主机游戏直播。

2018年2月28日,原告、两被告三方签订《直播公司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李某每月需满足最低直播要求,可获得每月25000元基础收入及虚拟道具收益分成,协议明确约定:主播未经直播公司同意擅自终止本协议或在竞争平台直播的,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300万元违约金;违约金由被告经纪公司向原告直播公司支付,且李某对被告经纪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纠纷起因

2018年6月1日,经纪公司向直播公司发出主播催款单,载明:贵司无正当理由已拖欠两个月合作费用,已对我司正常工作的开展及直播行为造成影响。基于双方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以及诚实信用的商业准则,望贵司遵守《直播公司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及时积极地履行付款义务,防止扩大影响。同时,我司将保留进一步采取法律手段的权利。

2018年6月27日,李某在微博宣布将带领团队转入斗鱼直播平台直播,同日直播公司封禁李某直播间。随后李某实际在斗鱼平台进行直播,经纪公司也在其官方公众号发布李某在斗鱼的直播间链接。

诉讼请求

直播公司起诉要求李某与经纪公司支付违约金300万元;

经纪公司反诉要求确认协议于2018年6月28日解除,并要求直播公司支付拖欠的合作费用224923.32元。

裁判结果和理由

法院观点:核心认定: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李某及经纪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01

关于合同效力

《合作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李某主张其与直播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协议存在格式条款无效等理由均不成立。

02

02

关于违约行为

(1)《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费用支付时间本身存在1个月零10天及开票后5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因此,从经纪公司催款及李某至斗鱼平台直播时,直播公司迟延支付时间约为一个半月,法院据此并结合其他情形认为直播公司存在履行瑕疵但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故经纪公司、李某并不能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作协议》。

(2)李某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同意到斗鱼平台直播,经纪公司发布相关信息,均违反协议约定,构成根本违约;且李某及经纪公司主张,其通过微博“官宣”及直接到其他平台直播的行为,均不能认定为向直播公司发出明确的合同解除意思表示,不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及约定程序,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03

关于违约金额调整

综合考虑网络直播行业特点、李某的收入情况(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累计收入约111万元)、合同剩余履行期限(约8个月)、双方过错程度(直播公司欠付费用在先有一定过错)、平台实际损失等因素,法院将违约金酌情调整为260万元。就该违约金金额来讲,较法院同期判决的直播公司其他主播案的违约金相对较高,但法院注意到,李某作为经纪公司股东及主播团队核心组织者,其人气和影响力高于其他主播,跳槽行为给直播公司造成的损失更大。因此,法院酌定的260万元违约金(约为李某在熊猫平台总收入的两倍)符合公平原则,不属于过高情形。

04

关于反诉请求

直播公司应支付拖欠的2018年4月至6月合作费用共计186640.10元。

判决:经纪公司支付直播公司违约金260万元,李某承担连带责任;直播公司支付经纪公司合作费用186640.10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是直播行业合同纠纷的典型样本,集中反映了当前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三大核心法律问题:

01

主播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

实践中,主播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往往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合作关系等多种形态。本案中法院明确认定,主播通过经纪公司与平台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各方按照约定分配收益、各自承担风险的,属于商事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这一认定符合直播行业的实际特点:主播通常对直播时间、内容、地点具有较大自主权,不受平台规章制度的严格约束,双方更多是基于资源互换的合作关系而非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

02

独家合作协议的违约认定边界

此类案件的普遍裁判逻辑:契约精神优先,同时兼顾公平。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合同纠纷时,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 不轻易支持单方擅自解约:即使一方存在履约瑕疵,另一方也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如书面催告、协商、诉讼)主张权利,而不是以“对方有错在先”为由直接撕毁合同,否则将承担更严重的违约责任,这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则。另外,合同解除必须通过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向相对方明确作出意思表示。

2.违约行为与责任相匹配:违约方需要承担的责任与其过错程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相适应,不因一方存在轻微过错而免除另一方的根本违约责任。这一规则有利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防止主播利用平台的轻微违约行为随意跳槽,扰乱行业竞争秩序。

03

高额违约金的调整规则

    针对直播行业高额违约金问题,法院确立了综合考量规则:• 行业特点考量:主播是平台核心流量来源,跳槽会造成用户流失、流量贬损、预期利益损失等难以量化的损失,不宜苛求平台严格举证。• 过错程度平衡:如平台存在欠费等违约行为,应适当减轻主播责任,体现公平。• 收益匹配原则:违约金应与主播实际收入及创造的价值相匹配,避免过高失衡。• 行业健康发展导向:既遏制“高薪挖角”的非理性竞争,也防止违约金过高限制主播合理流动。

    本案对各方具有启示意义:平台应规范经营、按时履约;主播及经纪公司应恪守契约,有异议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非擅自跳槽;合同解除应符合法定程序要件。

法条链接

本案适用当时有效的《合同法》,现行《民法典》相关条款内容基本一致。

李娅莉律师团队介绍

李娅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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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硕士,诚公律所合伙人、公司委副主任。执业近15年,长期从事公司法律、投融资非诉业务,专注股权纠纷、合伙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民商事案件。

• 深圳律师协会民事诉讼专业委主任

• 深圳律师协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

• 深圳律师协会集中培训讲师(第11届)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 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 2025年度深圳市律师行业优秀女律师

• 第10届深圳律协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

• 2017、2021年度龙华区优秀律师

吴思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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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1690978

执业于诚公律师事务所,法律硕士。作为李娅莉律师团队的成员,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企业合规法律服务,在劳动人事、合同纠纷等领域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善于从企业运营实际出发,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可落地的法律风险防控方案与争议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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