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场专利纠纷引爆了科技圈——大疆在深圳中院正式起诉影石创新,涉及6项专利权属纠纷。核心指控直指“前大疆核心研发人员”:相关专利系该人员离职后一年内申请,技术领域与原岗位高度相关,部分专利说明书附图与大疆产品手册附图高度雷同,且国内申请中该发明人被“匿名处理”,却在国际申请中实名公开。
消息曝出后,影石股价单日跌近7%,市值蒸发逾50亿元。
这个案件让无数技术人员心里打鼓:跳槽,究竟有哪些法律雷区需要注意?
本文唐律师以大疆影石案为切入点,梳理技术人员在跳槽过程中最容易踩到的两类知识产权风险,并附上实用建议,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大疆影石案的核心争议,归根结底是一个问题:涉案专利是否构成“职务发明”?
如果答案是“是”,则专利权归大疆所有。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时间性:离职后1年内做出的发明创造
相关性:与原岗位工作或任务有关
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同时满足才会被认定为职务发明。
法律上并不要求两个技术方案完全相同。根据上海知产法院的意见,技术领域上的延伸、技术思路的延续等,都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关联性。
举两个典型例子:
例一:李工程师在大疆做无人机飞控系统研发,跳槽到影石后研发运动相机的稳定系统。虽然产品不同,但都属于“稳定控制”技术领域,法院可能认定存在技术延伸关联。
例二:王工程师在大疆研究无人机悬停稳定,跳槽后将同一思路用于手持云台。背后核心原理相通,同样可能被认定为技术思路延续。
若涉案专利存在多个发明人,非前员工的发明人对研发的贡献同样需要考量。影石创始人刘靖康表示,某飞控领域涉案专利的创意来自他本人,且他深度参与了开发过程。
一旦能证明非前员工发明人也作出了实质性贡献,法院更倾向于将专利认定为双方共有(参见2017沪民终324号案)。
在职务发明纠纷中,举证责任由原单位承担:需证明发明与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接触的技术具有相关性、系员工离职后一年内作出,并证明其他发明人对此无贡献可能性。
被告(新公司一方)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反驳:提供其他发明人具备相应研发能力的证明、新公司提供研发物质技术条件的证据、相关研发记录等。
商业秘密与专利是两种不同的保护路径,二者差异显著:
专利权:“公开换保护”,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实用新型10年,发明专利20年),过期后技术人人可用。受《专利法》规范,权属纠纷不涉及刑事。
商业秘密:没有时间限制,只要持续保密,可以永久保护;一旦泄露公开即失去保护。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一旦违反可能触发刑事责任。
以大疆飞控核心算法为例:假设大疆将源代码作为商业秘密严格保密,同时对部分具体实现方案申请了专利。若某工程师离职后将这段代码直接用于新公司产品并申请专利——这可能同时涉及专利权属纠纷和侵犯商业秘密两类问题。
大疆此次选择以专利权属纠纷作为案由起诉,而非商业秘密侵权,原因也很实际:相关技术已经通过影石的专利申请公开,秘密性已丧失,专利权保护反而能获得10年或20年的独占权保障。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由此可见商业秘密的三要素:
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保密性:权利人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
价值性:具有商业价值
特别提醒:对于满足上述三个要素条件的技术信息,员工切勿轻易泄露,更不能直接带到新公司应用。否则侵犯商业秘密,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参见《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把握好以下三个时间节点,能帮你在跳槽过程中规避绝大多数法律风险。
签劳动合同时,重点关注以下两类条款:
知识产权归属条款:有的合同会约定“在职期间的所有发明创造归公司所有”,范围可能非常宽泛,务必看清。
保密条款:要搞清楚公司定义的商业秘密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哪些话不能说,哪些资料不能带。
保留研发记录:研发日志、进度报告邮件、实验数据等,都是证明“你的发明属于谁”的关键证据。
公私设备分开:不用公司的电脑、服务器和工作时间来做个人项目。
不带走公司资料:技术文档、客户名单、商业计划等,均属公司财产,不得随意拷贝。
注意沟通记录:不在公司内部通讯工具上讨论跳槽计划,这些记录可能成为证据。
完成书面交接:按公司规定交接工作,内容要详细记录并有书面签字。
清理个人设备:将工作相关内容从个人电脑、手机、云盘上彻底删除。
了解离职后义务:离职后仍可能受保密义务约束,要清楚这些限制的具体内容和期限。
人才流动是常态,跳槽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越过了法律红线,让一次正常的职业选择变成旷日持久的法律纠纷。
本文梳理的仅是最常见的两类风险,现实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往往更为复杂。建议各位研发人员在做出重大职业决定之前,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或劳动法律师,既保护好自己的权益,也避免踩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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