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相信从事信息管理、科技开发、技术专供等岗位的朋友们都很熟悉,不过很多朋友并没有谨慎对待。
2022年在上海工作的一名小哥,跳槽后被公司起诉,仲裁裁决支持公司主张的200万违约金,诉至法院一审仍被裁判支持公司主张24万违约金,之后一直上诉至二审,万幸被二审法院力排众议、撤销违约金。如果案件没有发生在经济发达、思想先进、法律适用上敢为人先的上海一线城市,法院的法官手里,无论是200万还是24万的违约金,对于一名背井离乡工作的青年,应该都是巨大的打击!
竞业限制是针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所设置,目的是为了防止劳动者利用工作掌握的原单位商业秘密、信息数据为自己或他人谋利,抢占原单位的市场份额,给原单位造成损失。
所以评判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从业,我想应当将新旧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作为研判的核心,上述案件中的仲裁机构、一审法院,直接根据企业登记的经营事项存在重合,认定违反竞业协议,我想缺乏实质性审查、稍有武断,竞业限制的制度是直接针对劳动者就业权利的限制,动辄得咎就偏离了制度的立法本意。
在实践当中,往往存在着企业登记经营事项和实际经营事项不相一致的情形,登记的经营事项往往是划分的大类,相对实际情况要宽泛的多,极易发生实质经营业务大不相同的公司之间,在执照上看却存在大量重合。所以竞争关系、业务重合的审查,要从实际经营的内容、服务对象、产出的产品类目和受众、对应的市场是否重合,多个角度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以兼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达到最终的平衡。
上述案件中前后两个公司,在登记经营事项中存在大量重合,但前公司是金融数据、信息和软件服务,受众为基金、保险、银行、投资公司、和相应媒体机构,后者却以文化社区、自媒体视频平台、青年人网络空间的交流为经营对象,并没有金融信息服务的重合和业务竞争,所以,即使前后两公司在企业登记的经营事项,高度重合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仍进行了实质的审查、公正的裁判,撤销了巨额违约金,令继续恪守竞业协议即可。
从仲裁到一审、二审,无论是程序的讼累,还是险些被支持的巨额违约金,对于案例中的青年来说都是一次记忆深刻的教训,他很幸运,二审管辖在一线城市,但不是每个被公司诉竞业限制违约的人都和他一样幸运。所以,有一句话讲得还是挺对的,对于普通人来说,最好的不是准备充足去解决法律纠纷。而是未雨绸缪,让自己不必踏上法律纠纷的“战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