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入职某服装公司时在《入职申请表》中填写了三段工作经历:2009-2012年任职A公司、2012-2016年任职B公司、2016-2023年任职C公司,均从事服饰制版岗位。其在声明栏签字承诺:“所填资料属实,如有不实愿接受辞退且不要求补偿”。
随后,公司经背景调查发现张某实际在13家企业有过任职经历,且大部分工作时长不足1年,与其填报的“三段稳定经历”严重不符,遂以“重大隐瞒欺骗”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张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雇,提起劳动仲裁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中,张某承认工作经历造假,但辩称系“记忆偏差”。法院指出:
① 13段短期经历与填报的3段长期经历差异显著,非记忆误差可解释;
② 声明栏签字构成对如实陈述义务的确认。最终两审法院均认定公司解雇合法,驳回张某诉请。
法律定性:涉嫌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明确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本案中,张某通过虚构稳定工作经历获取录用机会,本质上构成“欺诈订立合同”,企业有权主张合同无效。服装公司举证证明:制版岗位需工艺沉淀,频繁跳槽者不符合岗位稳定性要求。张某隐瞒短期任职经历,直接规避了企业的用人筛选标准。
法院指出:13段经历与3段经历的数量级差异,远超合理记忆误差范围。且《入职申请表》中特别标注如实填写义务,劳动者具有完全注意责任。《劳动合同法》第39条赋予用人单位解除权:“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该案为劳资双方均敲响法律警钟,本所结合实务经验提出以下建议:
对劳动者的风险提示
如实披露义务:需披露与岗位直接相关的关键经历,但短暂(如三个月内)且与专业技能无关的兼职可不列入;
技术性处理技巧:对三个月内的空窗期可表述为"自由职业",但超过半年的职业空白必须如实说明;
法律后果预判:欺诈入职不仅导致解雇无赔偿,更可能面临《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风险(实践中已有判例);
争议解决路径:如遇企业过度追究非重要信息,可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主张隐私权保护。
此案折射的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职场伦理的深层拷问。在就业环境多变的当下,劳动者有权追求职业发展,但任何选择都应在法律与诚信的轨道上运行。劳动关系建立在相互信赖基础上,诚信缺失将摧毁合作根基。点击订阅【上韬普法】合集,每天分享法律知识,帮助大家更好维护权益。
声明:本公众号所发布的文章、陈述、观点判断均为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如遇复杂纠纷,建议0359-2616000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法律建议。若有涉及侵权,请原创作者友情提醒并联系小编删除,切勿恶意投诉,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