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起,这项新规正式施行!
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擅自变更单位,明确列为违规行为
近日,科技部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24号》,公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调查处理规定》)。该规定已经2026年1月28日科学技术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3月20日起正式施行。
筑牢科研诚信“红线”“底线”
此次修订发布的《调查处理规定》共5章54条,是对2020年发布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19号令)的系统性完善。
2023年,党中央成立中央科技委,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推动我国科技领导和管理体制系统性重构。在此背景下,本次修订立足改革精神,旨在加快构建科技大监督格局,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
《调查处理规定》以清单形式列举了6类科技活动主体的68种违规行为,覆盖受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技活动实施单位、科技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
新信号:擅自变更工作单位纳入违规情形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调查处理规定》第八条明确将以下行为列为科学技术人员的违规情形:
“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在支持期内、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
这一条款与此前征求意见稿表述一致,体现了政策导向的连续性和严肃性。
为何将此行为列为违规?
科技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紧密结合当前科技活动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增加针对性的制度规范。
人才计划和重大科技项目承载着国家战略目标和财政资金支持,入选者和负责人在支持期内擅自变更单位,可能带来以下问题:
违规后果:不止于“通报批评”
《调查处理规定》明确,针对各类违规行为,视性质、情节、影响和危害程度,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警告、约谈、责令改正
一定范围内通报
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资格
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将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警示与呼吁
科技部强调,营造良好科研生态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科技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践行学术规范,筑牢“红线”“底线”意识,强化自我约束。
各科技活动实施单位要严格落实法人主体责任,对涉及本单位及人员的科技活动违规行为及时调查、依规处理。
各级主管部门将对科技活动违规行为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确保重大科技任务出成果、见实效。
距离3月20日新规施行已不足一个月。无论是人才计划入选者,还是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都应认真对照规定要求,履行承诺、坚守岗位,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为建设科技强国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