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好几个咨询,情况都差不多:在原公司干了几年,掌握了一些技术或者积累了客户资源,跳槽到同行业的新公司。结果没多久,公安找上门了,说原公司报案,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有的人已经被取保候审,有的还在被约谈阶段,都慌得不行——觉得自己就是正常离职、正常找工作,怎么就成了犯罪嫌疑人?
慌是正常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定最高刑从七年提到了十年,不是轻罪。但这个罪名在刑事司法中的认定门槛其实不低——全国公开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判决中无罪率约6%,不起诉决定中存疑不起诉占比高达77.8%。控方要把这个案子做实,要跨过好几道槛。
今天就从刑事辩护的角度,把劳动者涉案后最有效的无罪和罪轻抗辩方向讲清楚。
控方的证明责任:三个缺一不可的要件
根据《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涉案信息确实构成"商业秘密",即同时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且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第二,行为人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按照2025年4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条的规定,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或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
这三个要件,每一个都是辩护的战场。
第一层抗辩:涉案信息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如果犯罪对象本身不存在,后面的行为、情节讨论就都不成立了。
从秘密性上打。 如果你在原公司掌握的技术属于行业内的一般知识或通用做法,就不具备秘密性。深圳方某案((2003)深宝法刑初字第1545号)中,辩方请了五位行业专家出庭,证明涉案技术属于模具行业公知技术。鉴定人当庭承认结论"过于牵强",非公知性这个基础被抽掉了,全部被告人获判无罪。蒋某案((2017)苏02刑终38号)中,辩方论证涉案冷芯盒射芯机的结构类技术特征,已通过公开销售的产品暴露在外,任何人购买后均可观察得到。法院认为不能排除"使用公开"的合理怀疑,二审改判无罪。
实务中辩方只需要提出一项有效反证——一篇公开的专利文献、一本行业教材、一份产品说明书——就可能动摇控方的非公知性鉴定结论。
从保密措施上打。 原公司没跟你签保密协议,或者虽然签了但保密范围笼统模糊;涉密文件没做加密处理、没标保密标识;技术资料存放在共享服务器上谁都能访问——这些情况在实务中非常常见。方某案中,权利人既未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劳动合同,也未支付保密费用,法院直接否定了商业秘密的成立。最高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1602号案中进一步明确,公司高管的法定忠实义务不能替代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要件——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如果没有明确的保密义务来源,这一要件就更难成立。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竞业限制协议不等于保密协议。所以,即便你签过竞业限制,只要原公司没有另外针对涉案信息采取具体保密措施,保密性要件仍然存在缺陷。
第二层抗辩: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2021年修正案把第219条第二款中的"应知"删掉了,只保留"明知"——这是立法上一个很大的变化,直接缩小了刑事追诉范围。
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质疑"故意"的成立:原公司是否明确告知过你哪些信息属于保密范围?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里有没有写清楚?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有没有保密标识?你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是否使你有条件知悉这些信息的秘密属性?如果这些问题的答案都指向"没有"或"不明确",那控方要证明你是"明知"故犯就很困难。
北京捷适案((2019)京02刑终425号)是这个方向上的标杆判例。该案中民事判决已经认定了侵权行为的成立,但刑事二审法院认为,控方证明被告人"明知"涉案模具技术不在约定转让范围内的证据不足,仍然维持了无罪判决。这个案子确立了一条很有辩护价值的裁判规则:刑事案件中故意的证明标准,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远高于民事侵权中的高度盖然性标准。换句话说,民事上认定侵权,不等于刑事上构成犯罪。
第三层抗辩:"情节严重"未达追诉标准
即便前面两层没有打穿,损失数额的认定仍然是实务中辩护成功率最高的环节。
《解释》第17条明确"情节严重"的数额门槛是30万元。第18条按行为类型细化了五种计算方式: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但尚未使用的,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获取后披露、使用的,以权利人利润损失确定但不低于许可使用费;违约型的以权利人利润损失确定。不同的行为定性对应不同的计算方法,计算结果差异很大——行为定性搞错了,数额就算错了,案子可能就达不到追诉标准。
李某某案(一审(2014)思刑初字第1616号,二审(2015)厦刑终字第590号)就是在这个环节翻盘的。二审法院逐项分析了鉴定报告的缺陷:把不相关客户的利润算进了计算基数;鉴定时间与实际交易时间不一致;没有体现汇率波动的影响;利润数据和税务申报对不上。最终认定利润额未达当时的追诉标准,改判无罪。
对劳动者来说,辩护律师在这个环节应当特别关注几个常见问题:权利人的损失是否确实由你的行为导致,有没有把市场波动、经营不善等因素混进来?如果商业秘密只涉及产品的某个零部件,控方有没有拿整个产品的利润来算?许可使用费在没有实际交易参照的情况下怎么确定的,方法合不合理?这些都是辩点。
第四层抗辩:鉴定意见能否被推翻?
涉技术类商业秘密案件中,司法鉴定的应用率高达96%,法官对鉴定意见的采纳率达97.2%。这个数字看上去辩方很难突破,但实际上鉴定意见恰恰是控方证据链中最脆弱的一环——一旦鉴定被推翻,整个指控就可能塌掉。
2020年司法部清理"四大类外"鉴定业务后,全国仅存6家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知识产权专业鉴定机构、56名鉴定人。辩方可以质疑的方向包括:鉴定机构是否在司法部名册上?鉴定人的专业背景是否与涉案技术领域匹配?非公知性的查新检索是否充分、检索词设定是否恰当?同一性比对的方法有没有局限——比如用Beyond Compare对源代码进行机械比对,可能忽略逻辑层面的差异。被害人自行委托的"私鉴定"是否符合刑事证据的合法性要求?鉴定检材的提取、保管是否有完整的保管链条?
蒋某案中,公安和检察机关先后委托了5次鉴定,仍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最终二审改判无罪。辩方在那个案件中坚持的策略就是:每一次鉴定都逐项质疑,迫使控方不断补充鉴定,最终暴露了鉴定结论"不当扩大了鉴定范围"的问题。辩护律师还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鉴定人进行当庭质询,也可以委托另一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不同意见。
退一步讲:确实构罪时的罪轻辩护
如果前述无罪抗辩都未能成功,量刑辩护仍然有空间。
《解释》第24条新增了三项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的;取得权利人谅解的;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第三项对劳动者来说很有现实意义——你把资料带走了,但还没来得及用,和你已经把资料投入生产,在刑法上的评价完全不同。
从犯认定也值得争取。2024年起诉数据显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共同犯罪占比高达86.2%。如果你是受新公司指使、本身领取固定工资、没有从侵权行为中额外获利,有可能被认定为从犯。陈某甲案(苏园检二部刑不诉〔2021〕Z59号)中,行为人系从犯、受他人指使并领取固定工资,加上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最终作了酌定不起诉处理。
几点建议
对已经涉案的劳动者而言,
第一,尽早委托有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办案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这类案件的鉴定环节多、技术争议复杂,越早介入越有利于在侦查阶段就提出有效辩护意见。
第二,不要自行删除或销毁任何电子资料——你手上能证明独立研发、独立工作的设计稿、代码提交记录、邮件往来,都可能成为无罪证据,销毁反而可能被认定为毁灭证据。
第三,配合律师梳理你在原公司签署过的保密协议、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实际接触过哪些涉密信息——这些细节直接决定了辩护的主攻方向。
光与律师团队简介:光与律师团队由肖雄律师创立,名称由团队宗旨“法律也可以是温暖阳光的”而来,英文名为“Luminous&Lawyer”,简称“L&L.”。希望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温暖和阳光。现有秘书长一名及专业小组召集人若干,均具有丰富的民商事、刑事经验。团队内部分为:劳动合规组、涉税案件研究中心、刑事辩护组(肖雄律师兼召集人)、婚姻家事组、公司法组、争议解决组、主播解约组各有召集人。主要业务范围:劳动仲裁、主播解约、家事纠纷、争议解决、刑事辩护、跨境电商等。团队也乐于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民盟盟员|工作十六年,厦门执业。|光与律师团队(L&L.)创始人;专注公益|海丝中央法务区厦门片区/市劳动仲裁委法律援助/12351法律服务律师/凤凰花公益律师,在各个自媒体平台(小红书、抖音、知乎、视频号、今日头条:肖雄律师)为1000人+/年提供法律服务;持续精进|团队案件年处理多个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案件年40件+,参加论坛讲座年20个+,发表研究文章、视频年50篇+。刑事辩护、刑事涉案财产处置、劳动争议,婚内赠予,企业规章制度疑难处理。 这些年办案过程中,肖雄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做了不少专题研究。经济犯罪案件是重点方向,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审计报告入手找质证切口,在涉案金额认定上做精细化辩护,特别关注从犯地位的认定标准。虚假诉讼罪和虚开发票罪这类新型案件,主要思路是抓住主观故意的证明责任和客观行为的法律界限来展开辩护。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侦查实验能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刑事案件里书证形成时间的法律意义,这些看似细碎的问题,往往能成为案件突破口。程序辩护也是非常看重的,质证怎么质到点子上,庭前会议该争取什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何运用,都有具体研究。每个专题的研究,会结合实际案例,从立法原意、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里找依据,目的就是把辩护思路做得更系统,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最大限度地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