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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存在歧视的,应聘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精神抚慰金?

  • 2026-09-10 15:12:12
【原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存在歧视的,应聘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精神抚慰金?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存在歧视的,应聘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精神抚慰金?

      答:实务中,该问题存在一定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聘者在应聘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尚未形成契约关系,更未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故此时,即便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存在歧视的,应聘者也不能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精神抚慰金。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在应聘时,用人单位与应聘者之间尚未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歧视的,属于对应聘者的侵权,应聘者基于被侵权的事实,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精神抚慰金。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如存在歧视而未录用应聘者,应聘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应聘而产生的如差旅费等必要费用属于直接经济损失无太大争议。但能否赔偿精神抚慰金则存在较大争议,之前也有观点认为,精神抚慰金一般仅适用于给被侵权人造成人身损害或损坏特殊纪念价值的物品,且相应情形应当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民法典》、《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精神抚慰金。但我们不同意上述观点,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歧视的,属于损害劳动者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权属于一般人格权,而损害他人人格权并不依赖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其请求权基于侵权,而非契约。因此,用人单位如果在招聘时存在歧视行为的,应当向应聘者赔偿精神抚慰金。

参考案例:(2020)浙01民终736号——闫某诉浙江某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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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19年7月,浙江某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通过智联招聘平台向社会发布了一批公司人员招聘信息,其中包含有“法务专员”“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2019年7月3日,闫某通过智联招聘手机App软件针对某公司发布的前述两个岗位分别投递了求职简历。闫某投递的求职简历中,包含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城市等个人基本信息,其中户口所在地填写为“河南南阳”,现居住城市填写为“浙江杭州西湖区”。据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记载,公证人员使用闫某的账户、密码登陆智联招聘App客户端,显示闫某投递的前述“董事长助理”岗位在2019年7月4日14点28分被查看,28分时给出岗位不合适的结论,“不合适原因:河南人”;“法务专员”岗位在同日14点28分被查看,29分时给出岗位不合适的结论,“不合适原因:河南人”。闫某因案涉公证事宜,支出公证费用1000元。闫某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以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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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既具有社会权利的属性,亦具有民法上的私权属性,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是其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表现,侵害平等就业权在民法领域侵害的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人格尊严,人格尊严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求平等对待,就业歧视往往会使人产生一种严重的受侮辱感,对人的精神健康甚至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据此,劳动者可以在其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民事侵权救济。 

      闫某向某公司两次投递求职简历,均被某公司以“河南人”不合适为由予以拒绝,显然在针对闫某的案涉招聘过程中,某公司使用了主体来源的地域空间这一标准对人群进行归类,并根据这一归类标准而给予闫某低于正常情况下应当给予其他人的待遇,即拒绝录用,可以认定某公司因“河南人”这一地域事由要素对闫某进行了差别对待。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闫某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共计10000元。 ( 以上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最终以司法机关观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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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张峰律师简介:

擅长劳动人事争议解决、员工优化、单位用工风险防范体系建设、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

浙江大学特约教师;

浙江大学法学硕士;

嘉兴大学校外导师;

嘉兴市优秀公益律师;

嘉兴市律师协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顾问;

嘉兴市警察协会爱警律师团成员;

浙江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

浙江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

浙江省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

浙江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

浙江省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人才库成员;

浙江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委会员委员;

嘉兴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委会员副主任;

北京盈科(嘉兴)律师事务所劳动部主任;

2024年度盈科全国优秀民商事律师;

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盈科浙江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长期担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高级企业合规师;

嘉善县首届集体协商技能竞赛金牌协商员(嘉善县技术操作能手);

嘉兴市职工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

五芳斋人力资源专项法律顾问;

嘉兴银行人力资源专项法律顾问;

参与编著《人力资源合规管理实战》一书,担任副主编;

参与编著《HR劳动人事风险防范法律顾问》一书,担任编委;

起草并拟作为第一主编的《HR大律师:243个劳动人事争议问答》一书正在出版审核中。

公众号特别顾问
章程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兼职教授。长期从事民商法及案例法研究,现任中日民商法研究会秘书长、浙江省案例法研究会副会长等职。先后获得南京大学法学学士、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硕士、台湾政治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具备扎实的比较法研究背景与跨法域学术视野。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商研究》等权威学术期刊发表多篇论文,主持、参与多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在立法与实务层面,章程深度参与主持《浙江省家政条例》《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等多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起草、评估与论证工作。编著、翻译《民法学的地平线》《民法判例百选》《民法的争点》等多部学术著作,相关研究成果多次获得省部级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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