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竞争的激烈战场中,企业的商业秘密如同皇冠上的明珠,是企业保持竞争力的核心资产。而员工的流动,往往伴随着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今天,我们通过一则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的法律要点,为企业管理者们敲响警钟,提供实用的法律建议。案号:(2024)浙01民终2743号
企业主张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并要求赔偿损失,需证明员工有保密义务、企业主张的商业秘密成立以及员工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若无法充分举证,企业的诉求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2016年11月1日,许某某入职A公司。2018年11月1日,双方续签《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许某某担任副总工程师兼部门经理,合同中对保密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涵盖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并明确员工违反保密协议需赔偿公司损失。
2022年5月31日,许某某申请离职并办理交接手续,在《离职工作交接表》上签字,其中“工作进度情况”包含继续负责部分项目后续工作等内容。此前,A公司于2020年中标“案涉项目”,并签订了《技术咨询合同书》。2022年2月28日,该项目再次公开招标,3月21日,B公司以368000元中标。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9月17日至2022年6月21日期间,许某某担任B公司监事。A公司认为许某某向B公司泄露了自身的“客户名单”和“经营资料”等商业秘密,导致自己损失,遂向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后,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某某赔偿损失368000元。
1.商业秘密的认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需具备秘密性等特征。案涉项目是公开招投标项目,相关信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不具有秘密性,A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不成立。
2.侵权行为的认定:仅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许某某向B公司披露了A公司的“客户名单”和“经营资料”,也不能证实该披露行为促成了B公司中标。
3.损失的认定:A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参与了2022年案涉项目的投标,所以B公司中标与否并不必然导致A公司产生损失。
4.保密义务的范畴:A公司称许某某应为其“维护客户关系”以保证下一年度中标,这不属于许某某履行保密义务的范畴,法院对此不予审查。
1.驳回A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即驳回A公司要求许某某赔偿因违反保密协议造成损失368000元的诉讼请求。
2.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A公司负担。
1.企业层面
明确商业秘密范围并采取保密措施:企业应结合自身业务,清晰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客户名单、经营资料、技术方案等。同时,制定完善的保密制度,如签订保密协议、限制信息访问权限、对涉密信息进行标识等,以满足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构成要件。
规范员工离职管理:在员工离职时,严格执行离职交接程序,明确交接内容和要求,确保离职员工妥善交接工作。同时,提醒离职员工继续履行保密义务,并告知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后果。
加强证据意识:在日常经营中,注重收集和保存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证据,如研发记录、客户沟通记录、保密制度执行记录等。一旦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能够迅速提供有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2.企业管理层及股东层面
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深刻认识商业秘密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将商业秘密保护纳入企业战略规划,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在行动上积极支持相关保护措施的实施。
关注行业动态和员工动向:密切关注行业内的竞争态势,及时了解竞争对手的动态。同时,关注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职业规划,对于可能存在的人员流动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止商业秘密泄露风险。
3.应对纠纷策略
当发现可能存在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时,企业应冷静应对,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律师会根据具体情况,评估案件风险,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商业秘密保护是企业发展的重要防线,希望通过今天的案例分享,能帮助企业管理者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商业秘密保护中的法律问题,为企业的稳健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