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9日,最高院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构成对某甲公司“封闭磁芯绕线装置及绕线机”(专利号:201610050901.0)发明专利权的侵害。
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某甲公司名称为“封闭磁芯绕线装置及绕线机”、专利号为201610050901.0的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某乙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某丙公司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均构成侵权。某乙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及某丙公司使用的行为均构成侵权。某乙公司抵触申请抗辩不能成立,因抵触申请未完整公开被诉技术方案全部技术特征;某丙公司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因其曾以42.5万元/台购买专利产品,又以30万元/台低价购买被诉产品且同场使用,难谓善意。最高院维持一审判决,判令某乙公司赔偿82万元(含合理开支2万元),某丙公司赔偿20万元。
上诉人某甲公司为名称为“封闭磁芯绕线装置及绕线机”、专利号为201610050901.0的发明专利权人。其发现上诉人某乙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绕线设备及上诉人某丙公司使用的多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的保护范围,遂诉至法院,要求某乙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专用模具,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45085.46元;要求某丙公司停止使用侵权产品,并在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4-10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某乙公司主张的抵触申请抗辩不能成立;某丙公司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遂判令某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某丙公司停止使用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为:1、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2、某乙公司主张的抵触申请抗辩是否成立;3、某丙公司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4、如认定侵权应如何确定侵权责任。
最高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修改后权利要求1、3-8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481专利未公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多个技术特征,抵触申请抗辩不成立;某丙公司主观上难谓善意,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权利人损失、侵权获利及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专利类型及贡献度、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情节、主观恶意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因此,最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闫姝羽
校对:张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