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案中,公司专门出资安排邹某参加的技术培训属于专项技能培训,且培训前与邹某签订了服务期协议。
为此,邹某在服务期限未满就提前辞职的情形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仲裁委经核算,根据邹某尚未履行的服务期,裁定邹某向公司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