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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主播“跳槽”境外平台,法院判了!

  • 2026-10-13 13:56:31
签约主播“跳槽”境外平台,法院判了!

近日,丰城法院审结一起因签约主播擅自在境外平台直播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该案对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秩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具有典型意义。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6日,原告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李四签订《签约主播协议书》,约定A公司一次性给予李四签约费20000 元,李四直播初期提成40%,当A公司收取服务费满20000元后,提成改至50%,且李四只能在A公司所有或有权开播的平台担任主播,否则A公司有权取消其主播资格并要求其支付签约费五倍的违约金,合同有效期自2024年4月6日至2027年4月3日止。

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向李四支付了签约费20000元。然而,李四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经A公司同意,于2024年7月前往越南在国外某平台直播。而A公司根据其与平台方签订的协议,仅有权限在国内平台开展直播业务,并无境外直播权限。

因协商未果,A公司诉至丰城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四返还签约费2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构成违约。双方协议明确限定了直播平台范围为A公司“所有或有权开播的平台”,且A公司并无国外直播权限。李四擅自前往越南进行直播,超出了合同约定范围,违反了协议约定,构成违约,A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故法院对A公司要求李四返还签约费20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返还签约费20000元。

法官提醒

诚信履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需要平台、机构与主播共同遵守相关规则。法官在此提醒主播们,履行合同应恪守诚信,如需变更直播模式或平台,应与公司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切勿擅自“跳槽”,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END

责编:陈  贤

编审:席  源

签发:王跃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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