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系某钢琴培训机构的钢琴老师,培训机构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要求金某与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金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钢琴培训工作,公司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某如违约需支付违约金50万元。工作中,金某以自己钢琴弹奏技能为主,配合某出版社公开发行的钢琴教程书籍,负责教授培训机构所招收的学生。
2019年10月,金某离职,2020年4月,她入职另外一家钢琴培训机构。2020年5月,原培训机构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以金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要求她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但是,该机构未举证证明金某接触过该机构的具体商业秘密。
金某认为,弹奏钢琴是自己学了几十年的技艺,并非原培训机构的商业秘密,自己也只是一名普通培训老师,不符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无效。培训机构则认为,协议既已签订,金某就该遵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