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针对视频中提到的“主播跳槽案”,本文将深度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9号的裁判规则,重点拆解法院调整违约金的五大核心考量因素,并附上给平台方与主播的实务建议。文末附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该指导案例官方原文,供您查阅参考。
文章结构:
案例回顾与核心争议点
裁判规则深度解读:违约金调整的“五维天平”
维度一:违约方的实际收益——以主播从原平台获取的总收益(111万余元)为重要参考基础。
维度二:守约方的可量化损失——平台带宽、推广投入等前期成本虽难精确计算,但应予以考量。
维度三:合同履行情况与剩余期限——合同签订一年,主播在履行约3个月后违约。
维度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主播单方面公开跳槽,过错明显。
维度五:行业特性与预期利益——充分考虑网络直播行业依赖主播个人IP、流量变现快的特点。
给平台与主播的实务启示(风险防范清单)
关联法条与延伸思考
5.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9号摘要指导案例189号
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诉李岑、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2年12月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合同纠纷/违约金调整/网络主播
裁判要点
网络主播违反约定的排他性合作条款,未经直播平台同意在其他平台从事类似业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网络主播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网络直播行业特点,以网络主播从平台中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参考基础,结合平台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主播个体商业价值等因素合理酌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