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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老师说过员工离职的原因无非两个:一是钱没给到位,二是心委屈了。年底了,法务的小伙伴有没有因为钱没给到位或者是心委屈了打算离职呢?
离职就伴随着选择。作为法务的小伙伴,离职后的选择还是挺多,可以跳槽继续干法务,也可以转律师(是干律师还是干法务另外开篇聊)。就跳槽来说,高薪、事少、离家近是最完美的选择,但是事情总是不会那么完美。所以,在选择新东家的时候,就得充分调查、权衡利弊,理性的作出选择,毕竟我们就是干理性工作的法务人嘛。本人就结合从国企到私企,然后又回到国企这“回马枪”的经历,说说国企和民企在法务工作上的差异,为选择新东家的小伙伴们做个参考。
首先,国企和民企在设置法务岗位的初衷上有区别
诚然,企业设置法务岗位的初衷就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但是对民企和国企来说,是否将这句话付诸实践,或者说付诸实践的程度又所不同。对国有企业来说,由于企业所有者其实是缺失的,也只能通过设定特定程序,通过合规程序来防范风险。因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委出台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各地方国资委也出台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相关规定,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对其投资设立的所属公司的管理过程中,一般也要求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因此,这种自上而下的要求,导致国有企业设置法务岗位很多时候并不是企业自身法律风险防范的内化需求,更多的是国资监管的外部要求,也就是合规的要求。也正因如此,国企里分管法务工作的领导(企业总法律顾问)或者是法务人员要求具备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现已取消)即可。
而对民营企业来说,并没有设置企业法务岗位的硬性要求,法务工作又属于不会直接明显产出效益的岗位。业务结构单一、规模不大的民营一般不会设置法务岗位,真正搭建法务部门或设置法务岗位的民营企业要么是因为踩过法律风险的“雷”,要么是因为外部律师团队的工作没法做到与自身业务发展的协同,总之,设置法务部门或法务岗位的民营企业更多的是因为自身业务发展、法律风险防范的需要。因此,民营企业对法务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更高,一般会要求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持有律师执业证。
要识别一个国企设立的法务岗位是更多的来源于合规要求还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从一个企业的招聘须知里就可以窥见一二,如果仅仅就写一个合同审核、制度审核,真得谨慎。
其次,国企和私企对法务工作的要求有区别
企业设置法务部门或岗位的初衷,决定了法务部门或岗位在整个公司业务体系的定位,也决定了企业对法务工作的整体要求。对国企来说,特别是那些机械执行法律规定或上级公司要的国企,由于设置法务岗位主要是来源于国资监管的外部要求,更侧重于保障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合程序。并不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法务多大的发挥空间。
举个例子,某集团公司要求其所属公司的章程修改应出具《法律意见书》,这个所属公司因经营需要更名,更名也经过工商核名了,就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仅就更名对章程进行的修改,从法律和经济的角度,其实都无须出具专门的《法律意见书》,但是在报集团公司审批的时候,还必须按规定执行。
也因此。很多国企在搭建法务部门的时候,并没有以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救济”的原则全面考虑,一般没有设置独立的法务部门,法务人员配备也极少。笔者所遇到的国企当中,有和审计岗位合并设置的审计法务部,也有和纪检监察岗位合并设立的纪监法务部,也有将法务岗位设置到综合部门内的,法务人员数量基本在三名之内。这样的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再加之法务人员的直属领导可能并非法律专业人员,让法务人员全面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中变得不太可行,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的实现更富有挑战,法务岗位的职责可能更多的体现在事后救济上。
而在民营企业中,特别是大型的集团化企业中,法务部门通常是一个完整的独立部门,而且有些企业采用的是一种法律事务中心的集中管理模式,搭建类似于企业内部律师事务所的团队体系,专业化和业务的专一化程度较高,再加上外聘的律师事务所,能够比较全面的介入公司事务,充分体现法务部门的职能,比较顺畅的实现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救济”,较好的体现了“业务绊脚石、风险背锅侠”的美名。
国企和民企对法务工作要求上的区别,带来的直接后果,可能就是工作量的区别,民企基本就可以与“早九晚五”说再见了,反正本人在民企的时候不但没享受过“早九晚五”,两双休都不能保障。
再则,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所区别
对法务人员来说,对民企和国企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一般都比较熟悉。但是基于国资监管的特别要求,国企在法人治理、投资、资产处置、招采等重大事项方面还有些特别规定,在国企中,又有专门适用于国家出资企业的一些规定。最常见的: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修正))。因此,在选择不同性质的企业作为东家的时候,首先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性质,全面熟悉所适用的特别的法律法规,这不仅仅在企业性质上需要注意,面临行业跨转时也需要注意。也只有具备这样的基础,才能获得不同性质企业、不同行业企业对你的选择。
最后,收入上的区别
为什么把这个问题放最后,只因为不希望开篇就提钱,让读者觉得笔者是一个脱离不了低级趣味的人,降低本文品质。虽然出于好奇,可能这才是小伙伴最关心的问题。笔者以自己为例,说说亲身感受的差异,不具有共性。
本人现在是在四川省省属国企的二级公司,中层,前一份工作是川内一家民营房地产开发公司,规模不大。上一份工作到手薪水高于目前,但是朝九晚五、双休不能保证,现在基本能实现早九晚五、双休,中午还能小睡一会,所谓付出与回报成正比嘛,也正因此,才有时间写写小稿件。在公司内部比较,相比与同等级别的管理人员,处于业务端和行政端中间。市场上就不比了,一是没有依据,二是比起来伤心。
结语
当然,国有企业与民企的上述区别并不是绝对的,尤其是在国企深化改革、中央力挺民营经济的今天,国企与民企也在相互学习和互补。选择国企和民企并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只能说是否与你契合,是否能让你拿着足够钱或者干得非常称心亦或者二者都满意。
如果有幸,一份国企和民企法务的offer都同时摆在小伙伴们面前,希望笔者的感受能给小伙伴们在作出选择时一点启发。也希望,小伙伴们在选择新东家以后,以企业性质、行业差异的分析入手,确定自己工作的侧重,在新岗位上迅速打开局面,赢得公司对你的认可。
与君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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