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矛盾纠纷排查,预防矛盾纠纷发生和激化;
(二)开展矛盾纠纷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
(三)做好群众接待和咨询工作;
(四)通过调解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重大矛盾纠纷,应及时报告有关单位、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隐患、违法犯罪行为、行政监管漏洞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
(六)做好纠纷登记、调解档案整理、平台录入和调解数据统计等工作;
(七)向所在单位、基层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
(八)完成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新聘用的人民调解员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聘用。聘用期为1年,聘用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以及工作需要可以续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