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经批准招聘的全州各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除外)。
(二)对象:符合岗位条件要求(详见附件1岗位表)的各类人才(不包括大理州内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及试用期人员)。 定向“三个项目”服务期满人员招聘岗位的对象须为:参加我省农村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且服务期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定向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招聘岗位的对象须为:参加普通高等院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在大学学习期间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就读并完成学业的退役士兵或参加普通高等院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大学毕业后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 定向村(社区)干部招聘岗位的对象须为:
1. 定向优秀村(社区)干部:
(1)截至2026年1月,连续担任村(社区)“两委”正职时间满三年且仍在岗。连续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时间可合并计算。
(2)截至2026年1月,连续担任村(社区)“两委”正职、副职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时间满五年且仍在岗。连续担任前述岗位时间可合并计算。 定向招聘优秀村(社区)干部岗位,仅限招聘岗位所在县所属村委会符合条件的优秀村干部报名,由报考人员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审核把关,县(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方可报考。
2. 定向村(社区)干部:
截至2026年1月在村(社区)连续工作满2年且在岗的人员,具体包含省州县乡统一聘用到村(社区)工作的人员、纳入“大岗位制”管理的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社区专职工作者。 以上人员在村(社区)工作(含就业见习、服务)时间可合并计算,其工作服务地为云南省范围内,须经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认定报考资格,并同意报考。 按照人社部《关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2号)精神,在符合专业等其他条件的前提下,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的岗位,高级工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专科的岗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函〔2014〕14号)规定:高等学校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与学历证书配合使用,一般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单独的辅修专业证书不能作为“所学专业”的证明材料。因此如果报考者持有"辅修专业证书""辅修毕业证书”等证书,不可以用来作为所学专业证明,不能用证书所载专业报名。拥有多个学历或学位证书的人员在报名时,对于“毕业时间"“学历"“学位”等项目,只能填写符合岗位要求的一份学历或学位证明的信息,多个学历或学位证书间的学历或学位信息不能交叉使用。
(三)报考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
3.具有应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技能以及其他条件;
4.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5.年龄要求一般为18周岁—38周岁,定向优秀村(社区)干部岗位年龄放宽至40周岁,定向村(社区)干部艰苦边远地区岗位年龄放宽至40周岁。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2026年2月1日。
6.外地报考人员若报考限定生源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岗位,需于2026年2月2日前办结户口迁移手续;
7.具有应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其中,定向优秀村(社区)干部招聘岗位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组织协调能力强,熟悉基层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工作实绩突出,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4)大专以上学历;
(5)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1985年2月1日及以后出生);
(6)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7)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吸毒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3.普通高校全日制在读学生(2026年应届毕业生除外),现役军人;
4.2022年以来,在公务员录用、事业单位招聘中被取消录用或招聘资格的人员以及被认定在各级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报名时填报虚假信息而被禁考的人员;
5.大理州内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6.参加大理州2026年事业单位“校园招聘”、“公开考核招聘”已签订就业(聘用)协议或考察合格拟聘用公示期满的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其中,定向优秀村(社区)干部招聘岗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在全国范围内公务员招录或事业单位招聘中被确定为拟录(聘)用人员的;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3)在公务员招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行为,严重违反纪律被禁考的人员;
(4)信仰邪教或参与、策划、煽动群众聚众上访或越级上访的人员;
(5)任职期间本村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2024年以来连续两年被列入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以及存在庸懒滑贪情形的人员;
(6)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吸毒涉毒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被列入行(受)贿人员名单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况的人员。